江苏靖江,一80岁老太吃完午饭出去遛弯,被邻居家60斤的一条大狗冲出扑倒,头重重

白羊登义文 2025-04-15 23:58:01

江苏靖江,一80岁老太吃完午饭出去遛弯,被邻居家60斤的一条大狗冲出扑倒,头重重磕在地上,处于半昏迷状态,狗主人叫来他人帮忙并通知老人家人,却未告知是狗把老人扑倒的事实。家人见老人一直昏迷不醒,当天下午把她送进医院,很不幸,老人因颅脑损伤,伤势过重次日离世。另一邻居查看监控得知真相后告知老人儿子,老人儿子随后报警。经警方、居委会调解,老人儿子要求邻居赔偿10万被拒后,把邻居告上法庭,结果邻居傻眼了!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4月15日新闻报道,80岁老人被邻居家未栓绳的60斤重的大狗冲出院门扑倒,老人摔至颅脑损伤严重去世,两家对赔偿一事对簿公堂。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80岁的王老太,耳不聋眼不花,身体非常硬朗,因为她有个好习惯,饭后百步走能活到九十九!

这日吃过中午饭,王老太又像往常一样悠闲地外出散步,万没想到,路过邻居侯某家围墙外时,一场悲剧毫无征兆地降临了。

侯某饲养的一只重达60多斤的金毛犬,吼叫着从敞开的院门中冲出来,直接扑向正慢悠悠行走的王老太。

王老太还没反应过来,瘦小的身体就被庞大的金毛犬毫无防备的冲撞,瞬间失去平衡,头部重重地砸在坚硬的水泥地上,发出沉闷的声。

侯某听见狗叫声赶紧吆喝,狗子听到主人号令返回,侯某把狗驱进院中关好大门,便去查看摔倒在地的王老太。

她清楚这肯定是自家的狗子扑倒了老人。

可这时的王老太已不会说话,处于半昏迷状态,侯某叫也叫不应,扶也扶不起,于是,她赶紧叫来隔壁邻居,一起把老人扶进邻居家,然后通知老人的家人。

当王老太的儿子、儿媳都赶到,侯某并未告知老人是被狗扑倒摔伤,他们单纯以为母亲是晕倒,连声道谢后,把母亲背回家。

王老太在家中一直不醒,家人才察觉她不对劲,当天下午才把老人送进医院。

然而,一切都已经太晚了,医院的检查结果如同一记重锤,敲碎了家人最后的希望,王老太被查出颅脑损伤,因伤势过重,在次日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原本平静的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老人的突然离世,让家人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想不到,一次平常的散步竟成了永别。

另一邻居听说此事,正好他家监控对着大路,便调看监控,发现了老人被狗扑倒的真相,并将其告知了王老太儿子。

得知真相的儿子儿媳痛心又愤怒,立刻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侯某在视频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她说那天,她给狗子洗完澡,就让它在院中晒太阳,自己就忙别的事情去了,忘记把它栓起来,也忘记关好大门。

结果王老太路上行走,狗子听到动静跑出去就撞倒老人。

既然事情清楚了,公安机关与居委会出面调解,王老太儿子也看在多年的邻居情分上,要求侯某夫妇赔偿10万,以此告慰老人的在天之灵。

可侯某夫妇不愿意接受这一赔偿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老人儿子只能将侯某夫妇起诉至法院,希望法律能还他们一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侯某饲养的狗,未栓绳冲出院门扑倒王老太,他们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侯某饲养的金毛犬未栓绳且冲出敞开的院门,将王老太扑倒致其死亡,侯某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无法证明王老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2. 王老太家人要求侯某夫妇赔偿10万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侯某家饲养的狗把王老太扑倒摔伤至亡,老人儿子有权提出赔偿。

介于公安机关及居委会的调解,老人儿子碍于邻居情分,要求侯某夫妇赔偿10万,并不过分,有一定合理性。

可侯某夫妇不接受老人儿子的赔偿要求,逼迫老人儿子把他们告上法律,依法维权。

3、最后法院判决,让侯某夫妇目瞪口呆,悔不当初!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的审理查明,事发时王老太正常行走,没有任何挑逗狗子的行为,她只是午后散步却遭遇了这场飞来横祸。

而侯某夫妇作为饲养人与管理人,既未给狗拴上狗绳,也未关闭院门,严重疏忽大意,未履行基本管理义务,正是他们的这些疏忽,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最后法院判决,侯某夫妇赔偿王老太儿子40万元。

有人说侯某夫妇傻眼了吧?人家认倒霉要10万赔偿,你们都不肯给,好,这下让你赔40万!幸亏法院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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