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不是又白嫖了?”广东深圳,一男子婚内出轨,还给情人转账287万元。男子的妻子

白羊登义文 2025-04-16 23:36:52

“岂不是又白嫖了?”广东深圳,一男子婚内出轨,还给情人转账287万元。男子的妻子发现后,气得将男子和他情人告上法院,要求男子的情人归还这笔钱。可男子的情人十分淡定,拿出了一堆证据证明这钱是用于共同投资开店和日常开销的,所以不用归还,这可把男子的妻子气坏了。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贾某与妻子林某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错。然而林某在一次查账时,发现贾某最近几年陆陆续续转出了200多万元,有转给个人的,也有转给企业的。

可林某左思右想,发现家中这几年并未添置了新的生活用品,那这笔转账究竟是给谁的呢?

为了查清事实,林某直接询问了贾某。贾某并不知道林某查出了什么,但他十分心虚,担心林某是在考验自己,于是就将包养情人杨某一事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

林某没想到贾某竟然违背了当初结婚时的承诺,做出背叛自己的事来,她十分生气。而贾某也知道林某十分生气,但他深爱着林某,并不想离婚,所以他选择了认错。

经过一番询问,贾某称是杨某主动勾引的自己,但在发生关系后,一直被杨某牵着鼻子走。自己担心这事被林某知道,所以只能尽量满足杨某的要求。

听完贾某的陈述,林某虽然还生着气,但气也消了一大半,她要求贾某必须配合自己,争取把这些钱给要回来。贾某乖乖点头答应。

之后,林某便将贾某和杨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杨某返还287万元。

林某认为:

贾某婚内与杨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长期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该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林某认为,自己有法可依,理由也十分充分,所以杨某应当返还这287万元。

但杨某却辩称:

这些钱都是贾某自愿赠与的,并非杨某强迫索取。

同时,在贾某赠与的这些钱中,一部分用于和贾某投资开店,另一部分则用于二人平时的吃喝玩乐、旅游度假等开销。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既然贾某自愿赠与了这287万元,而杨某也选择了接受,那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贾某无权再要求撤销赠与,林某作为第三人,更无权要求撤销赠与。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贾某因为与杨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他对贾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贾某应当返还不当赠与款。

根据林某所提交的与贾某的结婚证,贾某与杨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足以证明贾某婚内出轨了杨某,且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

不过,杨某主张贾某转给其的287万元中,有不少是投资款,以及二人的共同花销。为此,杨某提交了大量证据来证明。

但法院调查发现,杨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贾某给杨某转账是用于投资的,上面并没有任何备注。

不过法院发现了一笔贾某委托杨某购买车辆的转账30万元,而这辆车已经作为二手车售卖,售卖金额为19万元,且转入了贾某的弟媳名下。

至于为何转入贾某弟媳名下,贾某没有给出解释,但与本案无关,法院认为这是合理的流向,杨某无需归还这笔费用。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杨某应当向林某返还268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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