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因听情人抱怨被丈夫家暴,男子1年间先后14次跑到情人家中,采用破坏车辆轮胎、剪电线、毒死鸡、狗等方式报复情人丈夫,结果悲剧了!即便赔偿情人丈夫2万元取得情人丈夫的谅解,仍获刑1年。(来源: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时年48岁的男子卢某与已婚女子夏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因与夏某交往期间,听夏某抱怨被丈夫杨某家暴、限制外出等,卢某起了报复杨某的念头。 想到啥干啥,卢某随后隔一阵子就跑到杨某家中损坏杨某的财物,结果杨某忍无可忍便报了警。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有违法和犯罪之分。 前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后者,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而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就可以立刑事案件追责。 杨某报警后,警方查明卢某在2023年7月到2024年10月,先后14次到杨某家中采取破坏车辆轮胎、剪电线、毒死鸡、狗等方式毁坏杨某的财物。虽然每次损坏杨某财物的金额只有几百元,但是累计起来,高达11905元。 遂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卢某控制。 卢某被抓后怂了,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并主动退赔杨某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杨某的谅解。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卢某取得杨某的谅解,但是仅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警方随后还是将卢某移送检察院处理。 检方依法审查本案后,同样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过考虑到: 《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卢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杨某取得杨某的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考虑适用缓刑。 不过,由于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委托卢某所在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卢某的监管环境进行调查,但其所在的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后,评估认为被告人卢某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卢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1年。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我国首例老人讹人被判刑!”2023年,湖南一女子扶起了一位摔倒在地的老人,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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