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邀请女子聚餐唱歌,事后,女子因醉酒被男子带去住处同睡,醒来之后,女子见身上没穿衣服,顿时觉得被男子侵犯,于是就求助了朋友帮着报了警,但是经过检测,并未在男子下体上检测出女子遗传物质,不过最后男子还是获刑了。
据悉,男子郑某邀请李女士到饭店吃饭喝酒,随后又一起到KTV唱歌,最终李女士醉了酒不省人事,郑某处于好心将李女士带回了住处,脱掉其衣服后,就一起同睡了。
等到李女士醒来后发现自己一丝不挂,顿时便怀疑被郑某侵犯,于是求助了朋友,朋友帮着李女士报了警。
警方来到现场后,在床垫下发现了李女士的内裤,但是,经过检测并未在郑某下体发现有李女士的遗传物质,而李女士体内也没有郑某的遗传物质。
据此,李女士指控郑某性侵便存在矛盾,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发生过关系。但是,郑某的行为却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在赔偿了李女士3万元获得其谅解后,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
这起案件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郑某的行为没有按照QJ罪进行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通常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侵害的目的。
再看强制猥亵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郑某将醉酒无意识的李女士带回住处并脱掉其衣服同睡,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生了行为,但他的行为已经违背李女士的意愿,脱掉其全身衣服一起同睡,原则上已经违背了李女士的意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符合强制猥亵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当然,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实施了性侵犯罪,据此,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郑某追究强制猥亵罪的责任。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山西订婚案件,在该案件中,男方席某某与女方经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后,席某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虽然女方膜完整,也未检测出遗传物质,但最终依然被认定为犯罪。从法律认定角度来看,首先,女方多次明确拒绝发生关系,男方如果据此也承认女方曾激烈反抗,这表明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
其次,案发现场录音显示女方呼救,身体多处擦伤与男方指甲DNA匹配,床单上检测到男方遗传物质,男方也承认下体有接触,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构成犯罪。
当然,事后的时候,该案的审判长特别强调,QJ罪的认定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非生理损伤结果,即使膜完整,只要满足违背妇女意志这个关键要素,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男子郑某为了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也是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最后,与异性外出喝酒,还是要适量,最好有信得过的同伴一起,不然真的醉酒的话,真的遭受侵害也可能一点印象都没有。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用户10xxx36
傻B才跟女的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