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去年在超市买了过期食品,超市赔他3500元,他怀疑超市当天食品卖

慕容逸 2025-04-18 13:59:18

浙江杭州,一男子去年在超市买了过期食品,超市赔他3500元,他怀疑超市当天食品卖不掉,就改日期,他长了个心眼,让朋友拍了一张出厂日期是4月10日的南瓜发糕图片,第二天,他去超市,发现同一袋发糕,日期被改成了4月11日继续卖,男子气坏了,于是,他花了几十元,买下了4盒,他决定一分钱赔偿不要,就让这家坑人的超市付出代价。 据1818黄金眼报道,去年某天,马先生在一家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和超市理论一番后,超市赔了他3500元。 在那之后,马先生依旧是这家超市的常客,他经常来这儿买一些吃的用的。 不过,有了先前的遭遇,马先生还是隐隐不安,他总觉得超市当天卖不掉的食品,依旧会改日期接着卖。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马先生想了个办法。 他让朋友帮忙,拍了一张超市柜台里放着的糕点照片,其中一盒南瓜发糕的出厂日期是4月10日。 第二天,马先生来到超市,径直走向摆放发糕的柜台。 他把摆放在最前面的南瓜发糕拿起来瞅了瞅,又拿出朋友拍的照片开始仔细对比,不愿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经过一番对比,马先生可以确定,这袋发糕和他朋友昨天拍的那一袋是同一袋发糕,因为连里面镶嵌的枣的位置都一模一样。 而标签上原本4月10日的出厂日期,被改成了4月11日。 超市就这么堂而皇之地把已经过期的食品重打标签后,继续摆在货架上售卖。 马先生的眉头紧紧皱了起来,他的目光又扫向其他糕点。这一看,他更加气愤了,照片里的其他糕点日期也都被改了,然后重新拿出来卖。 他心里明白,超市这么做,就是舍不得扔掉没卖出去的食品,于是就重新包装或者重新蒸一下,再重新贴个日期,就当是新的食品继续卖。 可超市这样做,把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放在哪里? 马先生把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了超市工作人员。他原本以为,超市会正视问题,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可没想到,工作人员却一口咬定这不可能,还说我们卖不完的东西都会销毁掉,不会再拿出来卖。 工作人员还表示,糕点都是模具做出来的,长得一模一样也很正常。 马先生心里很是无奈,其实事实到底如何,大家心里都有数,只是他们不敢承认而已。 接着,马先生又指出了超市里瑞士卷的问题。标签上明明写着要在零下18度的条件下储存,解冻后要在72小时内食用完毕。 可现在柜子里放在上层的瑞士卷,都暴露在冰柜外面,基本上都化掉了,根本达不到储存条件。 而且这些瑞士卷已经是解冻状态了,消费者购买后,根本不知道是否在可食用时间内,很可能吃到不新鲜的瑞士卷。 而工作人员面对马先生提出的问题,只表示会上报给上级。 马先生并不满意超市方的处理态度,他决定不再和超市多费口舌,直接又花了几十元,买下了4盒他认为有问题的糕点。 他这次可以不要超市的一分钱赔偿,但不蒸馒头不争口,他一定要让这家坑人的超市付出代价。 马先生心里清楚,他一个人的力量可能有限,但他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超市这样欺骗消费者。 事后,马先生也拿着自己收集到手的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他希望超市能被彻底调查和处理。 有人看后认为,马先生其实就是个职业打假人,不过我支持他对过期食品进行打假,食品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超市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市把过期食品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后继续销售,明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这种行为严重欺骗了消费者,也增加了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的风险,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超市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超市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权了解食品的真实情况,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 超市通过篡改生产日期的方式隐瞒食品的真实情况,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过期食品,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条的规定。 所以,超市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超市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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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粒

果粒

4
2025-04-18 22:21

如果没有假冒伪劣,何来的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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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