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约记得,通话录音不是不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大家还记得余则成把李崖弄懵圈的那段录音吗?怎么这次那个“嗯或者哦哦、对对”录音就成了认定强奸证据之一了?
虽然是法律的门外了,但是从小到大听到的一些关于法律知识的科普当中,到现在仍然依稀记得,说到录音、音频是不可以成为法庭上案件的证据的,影像和视频应该可以。
当时听到的理由好像是,录音是可以进行加工,剪辑的,所以可信度比较低,还包括声音本身的特异性也比较低,有些模仿的人可以做到惟妙惟肖。
当年那个很火的谍战片《潜伏》里,余则成就是利用了一段经过剪辑拼接的录音带音频,把自认为掌握了翠萍身份关键证据的李崖,一下子给搞蒙圈了,简直有点怀疑人生的地步。
当然,现在各种PS包括AI技术的今天,可能是影像视频也不是那么牢靠了,不过至少要比音频可信度更高,而且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各种检测PS和AI技术的技术应该也是应运而生了。
所以不知道有没有法律证专业方面的人士,给大家科普一下,用音频信息作为一个案件的证据,以及包含音频信息的证据链是不是完整的证据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