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凌晨时分,一老汉酒后对俩未成年女孩进行多次骚扰,女孩姑姑阻拦无果。女孩父亲刘某下楼后与老汉发生肢体冲突,把老汉打伤。事后,刘某被警方行政拘留,老汉又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 36 万余元。这老汉行为恶劣,刘某又是否该担责呢?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报道) 据报道,当时,刘某的妹妹,带着俩不满十四岁的女孩去小区外拿快递。这俩女孩,一个水灵灵的,一个机灵鬼,正是天真烂漫的年纪。 谁能想到,半路上遇到一个醉酒的老汉张某。这老汉也不知道是喝多了还是咋的,一瞅见这俩女孩,眼睛都直了,立马就凑了过去。 这老汉嘴里那话,简直不堪入耳,什么小姑娘,陪大爷我唱唱歌、喝喝酒呗,还说给七百块钱。这不明摆着耍流氓嘛! 等女孩和姑姑取完快递准备回家,好家伙,这老汉又冒出来了。他上去就抓住刘某女儿的手,那架势,就跟逮着猎物似的,非要拉着去唱歌喝酒。 刘某的妹妹哪能干,妹妹没办法,只能带着孩子往小区跑。妹妹赶紧给刘某打电话。刘某一听,自己的宝贝女儿和侄女被人这么欺负,就下楼了。 刘某刚到小区,就看见张某又缠上自己女儿、侄女和妹妹,还喊着又见面了,走,喝酒去。刘某那火气“噌”地就上来了,上去就给了老汉一耳光。 这老汉也不是吃素的,俩人扭打在一起。也就二十多秒的时间,刘某把老汉推倒了,见他不动了,就停了手,还让老婆报了警。 这老汉呢,虽然受了伤,但鉴定下来是轻微伤。警方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把刘某拘留了五天,还罚了五百块钱。 刘某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女儿才动手的,怎么还成了故意殴打他人了呢? 可这事还没完。这老汉在医院住了半个月,花了不少钱,又鉴定出九级伤残。这下,他可逮着机会了,转头就把刘某告上法庭,索赔三十六万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张某在醉酒状态下,对两名未成年女孩实施多次骚扰行为,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追求对女孩进行猥亵、侵害的意图。 他主动凑近女孩,说出不恰当、具有性暗示的话语,如“小姑娘,陪大爷我唱唱歌、喝喝酒呗”,还说给七百块钱,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道德规范,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侵犯。 他的行为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张某的行为明显符合该条款中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一情形,若不是情节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他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刘某在主观上,是出于保护女儿和侄女的本能反应。 当他看到女儿和侄女被张某纠缠,且妹妹阻拦无果,女儿面临被拉走喝酒的危险境地时,作为父亲和长辈,他内心的愤怒和保护欲促使他采取了行动。 他并非是出于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而是为了阻止张某的恶行,保护自己家人的安全。 刘某与张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导致张某受伤。警方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刘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然而,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刘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对刘某的女儿和侄女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刘某为了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对张某采取了一定的制止行为。 虽然过程中造成了张某受伤,但这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 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刘某是在看到女儿和侄女被纠缠的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其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虽然张某受伤后鉴定为轻微伤,但这并不意味着刘某的行为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因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刘某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准确判断防卫行为的力度,因此,他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老汉张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的猥亵行为是引发整个事件的起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后续冲突和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他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而刘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家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重庆,凌晨时分,一老汉酒后对俩未成年女孩进行多次骚扰,女孩姑姑阻拦无果。女孩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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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0 2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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