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疏忽配血备血致输血延迟,产妇子宫切除

西南李军 2025-04-23 16:52:53
[向右R]2022年3月7日,李某因停经39周+3到A医院待产,诊断为“G2P1孕39周+4,待产LOA,妊娠合并子 宫疤痕,脐绕颈”,并向李某及其家属交待病情,于3月8日行子 宫下段剖宫产术。 [失望R]9:38娩出一存活女婴,术中出现宫缩乏力,医方予以子 宫背带式缝合等常规治疗后,子 宫收缩效果欠佳,估计出血约1500ml,11:00估计出血约2500ml,11:10输血治疗,经医方会诊后行子 宫次全切除术,术中生命体征平稳,出血总量约2700ml,补液7500ml,输红细胞悬液800ml,冰冻血浆400ml。 3月16日,李某出院。 [拳头R]后续,李某认为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赔偿未果,为此提起 诉讼。 [打卡R]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R]A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原因力大小范围建议为60-80o/o。原因力大小范围仅供委托方参考。(①被鉴定人李某有剖宫产手术史,瘢痕子 宫,子 宫下段厚度1.8mm,BMI:27.92,妊娠风险:黄 色,妊娠期间体重增加31kg,系高危产妇亦是产后出血的高危人群。医方对患者的高危因素评估不足,未予重视,术前未能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在自身没有输血科(血库)的情况下,未及时在产前将患者转诊上级医院或进行术前备血,以致发现产后出血时未能及时输血,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危险预见义务。患者出现产后出血至输血治疗时长间隔1小时32分存在输血延迟的情况,延长子 宫出血病程,加重患者子 宫收缩乏力性产后出血的病情进展,错失及时输血保留子 宫的可能,存在过错。 ②医方术中未连续检测患者血红蛋白浓度及凝血功能,未进行肝、肾功能检测,患者休克得到有效救治后至出院前,医方亦未对其进行肝、肾功能检查,未能客观反映血流灌注增减对组织器 官功能的影响,医方存在术中、术后监测不规范。) [二R]李某生产过程中因子 宫收缩乏力性产后出血行子 宫次全切除术,构成七级伤残。 [爆炸R]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 院酌情认定A医院承担65o/o的赔偿责任,赔267,18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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