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女子带2个女儿吃火锅,快吃完,发现锅里有一根头发,老板娘拿着监控说,可能是女子拨头发掉锅里了,女子当场和她吵起来,一下给女子脑梗气犯了,手脚不好使了,谁料,老板娘的母亲突然抽过去了,两人同时住进医院,女子治疗花了5000多,让火锅店赔偿,老板娘却说她母亲也病了“功过相抵”,这下女子不干了。
3月30日下午,黄女士带着两个女儿到火锅店吃火锅,这家生蚝味道鲜美,她吃的还是很满意的。
黄女士快吃完火锅时,发现火锅汤底有一根长头发粘在生姜片上面,顿时有一种不太舒服的感觉,喊来了服务员。
服务员态度很和善,表示可以给黄女士换个锅底,在把这次餐费免单。
黄女士倒也不想计较,也快吃饱了,就和服务员说你看头发这么长,怎么能出现锅里呢,以后注意点。
本以为到这里事情就结束了,王女士和女儿三个人总共花了200多。
没想到老板娘过来了,手里掐着手机,放着他们家的监控,对黄女士说:你看这个头发,因为你有拨头发的动作,有没有可能是头发掉进锅里了?
黄女士一听当时就火冒三丈,因为她是短发,又戴着眼镜吃火锅,有时偶尔会扶一下眼镜,拨一下耳边的头发。
她没想到就这样一个平常的动作,竟被老板娘说成他把头发拨掉在锅里,这不是冤枉人吗?
黄女士说我这头发是长翅膀了,还是长螺旋桨了?我在这边,头发就掉那边的锅里了。
老板娘说:那要不你拿去化验好了,费用你来出……
黄女士一听就火冒三丈,毕竟在火锅店吃出头发,化验的费用就得老板娘出,自己才不会出,根本犯不上啊。
她认为老板娘言外之意,就是影射头发是她的。
老板娘接着说:费用你先出,如果是我们的责任,我直接掏钱给你。
于是,俩人因为这个事情争吵起来。
王女士这头和老板娘吵着,那头就听到老板说你去报警好了,然后也不知道谁报警了。
黄女士气得犯了脑梗,就觉得腿和手开始不听使唤了。
黄女士40岁,曾患过脑梗,就怕生气,和老板娘吵架后,气犯病了。
就在等救护车的时候,老板娘的母亲突然抽了过去,一时间大家慌乱不已。
黄女士一看那就先拉走老板娘母亲吧,她等下一辆救护车。
因为一根头发,黄女士和老板娘母亲同时住了院。
黄女士出院后,花了5000多医药费,去找火锅店老板娘赔偿,然而,老板娘一句话直接又给她气到了。
老板娘说自己的母亲也住院了,就是黄女士当时说话声音很响,给老人吓到了。所以,“功过相抵”了。
意思就是,两家谁也各自负责各自的医药费了。
黄女士不干了,她反问:谁的功谁的过?自己是北方人,性格就是女汉子那种,说话声音一直是很大的,又不是故意吓老人的。
老板娘表示自己的母亲住院花了1500多,就是因为黄女士说话声响给老人吓到了。
而且,老板娘还表示可以赔,但不可能赔那么多。毕竟家里的老人也生病了,比黄女士还要严重,当时可是休克了送医院的。让黄女士去告吧,自己也没做错什么事,只是正常交流。
黄女士和老板娘沟通未果,她已经准备起诉,要求火锅店承担她的赔偿费用。
此事中,黄女士在火锅店吃出头发,老板娘不认为头发是火锅店存在的问题,让黄女士承担化验费用,这样做法合理吗?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发现食品中存在异物,经营者有责任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解释和赔偿,而不是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黄女士作为消费者,在食品中发现一根头发,她有权要求火锅店进行解释和赔偿,而无需承担额外的费用。
另外,黄女士在火锅店吃出头发后,无论火锅店老板娘是否承认是自己的问题,黄女士都有权要求退款。
黄女士和老板娘发生争吵后,脑梗发作,治疗花了5000多元,她有权要求老板娘赔偿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事中,黄女士因火锅店老板娘的质疑和争执而情绪激动,进而引发脑梗发作。
如果,黄女士能证明她的脑梗发作与老板娘的质疑和争吵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且,老板娘在质疑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言语不当,态度恶劣等,那么黄女士有权要求火锅店承担起因脑梗发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另外,黄女士若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比如情绪管理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火锅店的赔偿责任。
那么,火锅店老板娘以“功过相抵”为由拒绝赔偿黄女士的医疗费用,合理吗?
火锅店老板娘以黄女士说话声音大,吓到其母亲为由,主张“功过相抵”从而拒绝赔偿黄女士医疗费用这一说法没有法律根据。
有人说,吃饭碰到头发多了,自己扔掉算了,自己家做饭偶尔也会有头发,都高温加热了,也没啥。
如果,在外面吃饭吃到异物的话,大家会怎么处理呢?
信源:1818黄金眼-202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