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有些人,真的是杠精附体。
我早上发的这段,其实说的已经很明白了。
他人与幼女发生关系,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既要不明知幼女年龄,又要幼女自愿。
有些人为了抬杠,先要把我设置的前提给拿掉,然后给我扣个营销号的帽子,宣布精神胜利。
可我引用的2013年规定,澎湃在报道里也引用了啊。
为什么不引用新规而引用旧规?
因为这案子发生在2022年,2023年新规那时候还没出来。
另外,2023年和2013年在认定是否明知幼女年龄上,也是一致的。
所以,有些人过来抬杠我,说我乱普法,我是真不知道我哪里乱普法了。
不能你们理解能力低下,就说我表达有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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