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现!云南昆明,女子的丈夫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警方将其手机交给女子保管。岂料女子随意翻看手机时,不仅发现丈夫与女员工大量亲密照片,还有246万元的转账!女子愤怒不已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夫妻间共同财产,没想到女子丈夫知道后不干了,认为女子侵犯了隐私权,其证据无效,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孙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结婚之后两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后因孙某需要照料孩子,再加上公司已经步入正常运营,由宋某亲自打理。
就这样风风雨雨走过20多年,可宋某因为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进行羁押。
羁押期间,民警将宋某的手机交由孙某暂时保管,孙某闲来无事,对宋某的手机进行查看,结果一查不要紧,竟发现宋某的手机里存储着大量与一陌生女子的亲密照片。
不仅如此,通过两人的聊天记录来看,两人关系暧昧,交往期间宋某更是给该女子转账高达200余万元。
孙某随即对该女子进行调查,发现该女子系宋某公司的员工,两人年龄相差十几岁。
气愤不已的孙某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女子退还孙某与宋某夫妻间共同财产246万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该女子明知宋某已经有了家庭,却依旧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宋某的转账,涉案的246万元应视为不当得利,孙某有权要求对方退还。
岂料,庭审时宋某却提出,孙某未经允许查看手机,侵犯了其隐私权,所提供的证据无效!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同时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具体到本案,宋某依法享有隐私权,孙某在未经宋某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查看宋某的手机,发现了其对女员工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其行为侵犯了宋某的隐私。
故孙某以此作为证据,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孙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时查明,宋某与女员工交往期间,对其转账应认定为夫妻间共同财产。宋某未经孙某的允许,私自给其女员工转账高达200万余元,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经查宋某对女员工转账的200万余元,其中部分涉及到正常的生意资金来往,其中5万余元系宋某对女员工的赠与,应视为不当得利,女员工应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该女员工限期归还孙某5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