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入狱前,把手机、银行卡和证件全部交给了他最信任的好友保管。谁知出狱后,男子发现自己的存款全没了,还欠了好几笔贷款,男子天都塌了,一查才知道,好友竟在他入狱期间,用他手机盗走了8.9万多,等钱花光了,就再以他名义贷款。最后,好友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网友直呼判了个寂寞…
据1018陕广新闻报道,2021年,曾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入狱前,他把身份证、手机、银行卡这种重要物件,全交给了平日里最信任的的一位好友保管。
在他心里,这位好友为人老实,两人相识多年,感情也很深厚,把东西交给好友保管,肯定稳妥。
入狱前,他冲好友嘱咐道:兄弟,我这一进去,得给里面待个一年半载了,这些东西就麻烦你帮我保管一下,等我出来再给我。
好友则拍着胸脯说,东西交给我你放心吧!一定给你保管的妥妥当当。你好好服刑,兄弟等你!
曾某听完,心也放下来,随后便踏上了服刑之路。
日子一天天过去,1年6个月的刑期终于熬到了头。
曾某急切地出了狱,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好友,要取回那些被保管的物件。
谁知,当曾某拿回手机,却发现了一件让他五雷轰顶的事。
他银行账户里的钱竟然全没了!
曾某瞬间瞪大双眼,大脑一片空白。然而,更可怕的还在后面。
他看到了催还款信息后才发现,自己竟然在一贷款平台上,凭空多了好几笔欠款。
曾某只觉得一阵天旋地转,他不总想都知道,这肯定是替他保管手机的好友搞的鬼。
他找好友对峙,对方却揣着明白装糊涂,说他压根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曾某说你拿我当傻子耍呢?就你一个人接触到了我的手机和证件,除了你干的,还能有谁?
我这么信任你,你怎么能做出这种事?
眼看好友一直嘴硬,不肯承认,曾某也不再顾及情面,直接报了警。
经过调查,真相也浮出水面。
原来,在曾某入狱的这段时间里,好友手头很紧,没啥钱花,于是他心生贪念,盯上了曾某的存款。
他一次次地操作手机,在多个平台上窃取曾某的钱款,一笔又一笔,总共盗了8.9万多。
不仅如此,他还去网贷平台,以曾某的名义贷了好几笔钱。
曾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曾经视为挚友的人,会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落井下石。
那么,曾某好友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曾某好友在他服刑期间,利用保管他手机和证件的便利,多次操作手机在多个平台上窃取曾某共计8.9万多元的存款。
好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曾某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曾某好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曾某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曾某的名义在网贷平台贷款。
这种行为属于使用虚假手段,即冒用他人身份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中“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情形。
不过,如果好友在贷款后没有逃避还款责任,有积极还款意愿或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中的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事侵权角度而言,曾某好友未经曾某同意,擅自使用其手机和证件进行盗窃和贷款操作,侵犯了曾某的财产权。
好友的侵权行为与曾某存款丢失、产生贷款欠款等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好友主观上存在过错。
所以,好友应当对曾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曾某因存款被盗和贷款欠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被盗的8.9万多元存款以及因贷款产生的本金、利息等费用。
最后,这起案件被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曾某好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于是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处好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有人说,判3缓5,那不就等于啥事都没有吗?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