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张某和朋友聚餐,本想着好好尝尝当地特色美食,结果却在一道鱼汤里吃出了鱼

亭下观雨霖 2025-04-30 16:18:41

杭州,男子张某和朋友聚餐,本想着好好尝尝当地特色美食,结果却在一道鱼汤里吃出了鱼钩!张某一口咬下,差点被卡住喉咙,整个人吓得冷汗直冒。几经交涉,店家坚持只肯打折处理,这让张某十分不满,但他并没有当场发火,而是全款买单后转头投诉,把这件事曝光了。店老板得知后追悔莫及,表示如果当时他在场一定会免单。 据4月28日小强热线报道,张某这次聚餐的经历,真是让人想想都后怕。当天,他和朋友一行九人从嘉兴来到杭州旅游。 上午爬了山,下午游了湖,大家一路玩得开心,到了傍晚便决定找家当地特色餐厅好好吃一顿。经过一番挑选,他们来到了一家看似环境不错的餐馆,点了满满一桌丰盛的菜肴,总价1904元。 菜上得很快,几个人边吃边聊,气氛热闹又轻松。正在大家品尝一道招牌鱼汤的时候,张某突然脸色一变,紧接着捂住嘴巴,眉头拧成一团。 旁边的朋友见状,赶紧问他怎么了。张某吐出一口汤,竟然发现了一枚银色的鱼钩!那鱼钩坚硬锋利,足有小指甲盖那么大,险些挂在他的喉咙里!张某吓得脸色发白,整个人都僵住了。 “这是什么情况?!”张某压住心头的惊恐,赶紧叫来了服务员。服务员看了鱼钩,也显得有些慌张,但只是简单地道了歉,然后回答说:“可能是处理鱼的时候没注意到,我们可以给您打个折。” 这话让张某彻底火了。他努力平复情绪,冷冷地问:“你们这鱼钩要是挂在谁喉咙里,打折就能解决问题吗?” 服务员支支吾吾,不知道如何应对,但始终坚持只肯打折。这让张某和朋友们都感到非常不满,但张某并没有继续争论,而是默默地全款买单,随后带着鱼钩离开了餐馆。 当晚,张某就将这件事投诉到了相关部门,并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了自己的遭遇。他写道:“1904元的晚餐,差点让我付出健康的代价。鱼钩这种东西怎么可能出现在餐桌上?如果不投诉,这种情况能引起重视吗?” 他的帖子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许多网友看到后纷纷留言,有人支持张某的做法,认为这是对商家不负责任行为的有力反击;也有人质疑他为什么不当场拍照留证,直接叫来执法部门。 而餐馆的老板在事情发酵后,才得知这一切。他听完员工的汇报,当场气得直拍大腿:“怎么会是这样的处理方式?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本案中,鱼钩作为非加工工艺必须的金属异物,明显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 即便商家辩称“野生鱼自带鱼钩”,也需证明已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无害化处理证明),但现有信息显示商家未采取任何风险防控措施,构成对食品安全的重大疏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时,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且经营者需实行“首负责任制”。 本案中,商家以“打折”推诿责任,拒绝直接赔付,已违反该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商家后续向供应商追偿,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即时索赔。 二、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二者择一适用。本案中,张某实际支付餐费1904元,若按价款十倍计算为19040元;若主张损失三倍(如医疗检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需提供相应票据。 由于未明确损失金额,按“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的兜底条款,张某至少可获1000元赔偿。但需注意,若商家能证明其“非明知”鱼钩存在(如提供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等),则无需承担“明知”情形下的加重责任。 张某虽未当场拍照,但可通过以下方式补强证据: 调取餐厅监控记录鱼钩取出过程; 留存鱼钩实物及餐费发票; 提供就医记录(如喉镜检查)证明实际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消费者仅需初步举证食品存在异物,商家需自证清白。 三、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商家涉案金额1904元,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多次发生类似事件),或面临十万元罚款及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民事赔偿,且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证据。若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判决商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存在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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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21xxx96

用户21xxx96

4
2025-05-01 10:54

直接去医院急诊呗,餐费免了还得赔钱,至少得打个破伤风

亭下观雨霖

亭下观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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