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见母亲被病痛折磨,听闻天麻能治母亲病,便不顾山路艰险进山采挖。他摔得浑身是伤,仍咬牙坚持,好不容易挖到51株野生天麻,却等来了执法人员,被告知违法。刘先生懵了,他不知挖草竟会犯法。最终他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六个月,还交了4000元生态修复金。他悔恨不已,天天自责。网友的看法不一:有人同情其孝心,有人觉得该罚。
6月5日潮汐视频报道,刘先生的母亲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供他读书,刘先生也争气,在城里找了份工作,原本想着能让母亲过上好日子。
母亲的身体却每况愈下,整个人被病痛折磨得不成样子。刘先生看着母亲痛苦的模样,他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他带着母亲四处求医,可母亲的病情却没有丝毫好转。看着母亲日益憔悴的面容,刘先生却又无计可施。
有一天,刘先生偶然听村里一位老人说,野生天麻对母亲的病可能有效果。
这个消息让刘先生看到了希望。他顾不上多想,第二天一大早就背着竹篓,拿着锄头,一头扎进了深山。
山路崎岖难行,荆棘丛生,刘先生没走多远,就被绊倒了好几次,膝盖和手掌都擦破了皮。
但他心里只想着母亲,顾不上疼痛,咬着牙继续往前走。
一路上,他遇到了不少危险,有几次差点从陡峭的山坡上滑下去,可一想到母亲还等着他采药回去救命,他就又有了力气。
经过一番艰难的寻找,刘先生终于在一个隐蔽的山谷里发现了野生天麻。
他兴奋极了,小心翼翼地用锄头挖了起来。每一株天麻都来之不易,他挖得格外仔细,生怕弄坏了。
好不容易挖到了51株野生天麻,刘先生满心欢喜,以为母亲有救了。
然而,就在他背着竹篓准备下山的时候,一群执法人员拦住了他的去路。
执法人员严肃地告诉他,他采挖的野生天麻是重点保护植物,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刘先生当时就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为了救母亲,挖个草竟然会犯法。
他急得眼泪都快出来了,苦苦哀求执法人员:我母亲病得很重,我是为了救她才来挖的,你们就饶了我这一次吧。
但法律是无情的,执法人员依法将刘先生带回了派出所。
有人同情刘先生的孝心,觉得他也是为了救母亲才不得已而为之,应该从轻处理;也有人觉得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孝心就违反,他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野生天麻属于重点保护植物,受《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刘先生未经许可,擅自采挖51株野生天麻,这一行为违反了对野生植物保护的管理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
刘先生的采挖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先生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不得非法采挖、破坏野生植物。而刘先生违反了这一义务,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虽然刘先生采挖野生天麻的初衷是为了救治母亲,其出发点是出于孝心,但这并不能成为他违法行为的免责事由。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它不会因为个人的主观动机而改变其规定的性质和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
刘先生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却仍然实施了采挖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在判决时也充分考虑了刘先生的特殊情况,给予了他缓刑的处理。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另外,还要求刘先生缴纳4000元生态修复金。
刘先生的采挖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缴纳生态修复金可以用于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弥补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综上所述,经过调查取证,刘先生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六个月,并要求他缴纳4000元生态修复金。
刘先生天天自责,觉得自己不仅没救成母亲,还把自己搭了进去。
他看着母亲,眼泪止不住地流:妈,是我不好,是我害了你。
母亲也老泪纵横,拉着刘先生的手说:儿,妈不怪你,你也是为了我好。
孝心固然值得赞扬,但在表达孝心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违法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关爱家人、尽孝道,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既孝顺又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