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季某无子,担心身后事无人料理,2001年立遗嘱将两间房和一棵白果树给侄子季某某,让其负责送终。季某去世后季某某照做,可四年后二女儿私自办理遗产继承。季某某将堂妹告上法庭,女儿们称季某某未尽义务。一审法院判遗嘱有效,二审法院综合当地风俗和实际情况,改判房子俩女儿平分,白果树归季某某。 (信息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季某育有两个女儿!然而,在他的传统的观念里,没有儿子似乎成了他心里的一块疙瘩,尤其是想到自己百年之后无人送终,他更是忧心忡忡。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季某决定立下遗嘱。 他把自己名下的两间房子和院子里的一棵白果树都留给了侄子季某某,但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季某某要负责为他送终。 季某某当时满口答应,觉得这是自己作为晚辈应该做的。 此后,季某的生活还算安稳,直到他去世。 季某某也遵守承诺,按照当地的习俗,为季某操办了后事,让他走得体面又安心。 季某某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那两间房子和白果树自然也就归自己所有了。 可没想到,四年后的一天,季某某偶然得知了一个消息,让他火冒三丈。 原来,季某的二女儿竟然偷偷地去公证处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想要独吞那两间房子和白果树。 季某某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为季某送终,到头来却被堂妹这样算计,实在是不公平。 于是,他一气之下,将堂妹告上了法庭。 季某某据理力争,还拿出了季某当年立的遗嘱,证明自己有继承那两间房子和白果树的权利。 而季某的两个女儿则反驳说:季某某根本没有尽到遗嘱中所说的义务,他们认为季某某只是在季某去世的时候露了个面,根本没有真正地照顾过季某的生活起居。 一、季某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也就是说,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他将自己名下的两间房子和一棵白果树指定由侄子季某某继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季某所立的遗嘱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所以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季某某在季某去世后,按照当地习俗为季某操办了后事,可以认为他履行了遗嘱中所附的义务,即负责为季某送终。 因此,从遗嘱继承的角度来看,季某某有权继承遗嘱中所指定的财产。 然而,季某的两个女儿提出了季某某未尽义务的抗辩。虽然她们所称的“未尽义务”,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但是,对于遗嘱中所附义务的履行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继承人确实没有履行遗嘱中所附的主要义务,那么遗嘱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遗嘱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产。 二、季某的两个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之外,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季某的配偶和父母可能已经去世,所以他的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之外,有权继承季某的部分遗产。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季某所立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 在本案中,季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季某某,并且季某某也履行了为季某送终的义务,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遗嘱有效,支持季某某继承那两间房子和白果树。 然而,季某的两个女儿并不服气,她们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简单地依据一审的判决结果,而是综合考虑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实际情况。 在当地,女儿在父母养老送终方面虽然也有责任,但传统观念里,侄子在家族事务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 而且,季某某确实为季某操办了后事,履行了遗嘱中的主要义务。 但同时,二审法院也考虑到,那两间房子毕竟是季某的遗产,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两个女儿也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江苏泰兴,季某无子,担心身后事无人料理,2001年立遗嘱将两间房和一棵白果树给侄
时刻纯真
2025-06-11 07: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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