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徐某好心借给朋友宋某40万,口头约定月利率6%。两年间宋某陆续还款4320

启娱说 2025-06-11 09:47:07

京,徐某好心借给朋友宋某40万,口头约定月利 率6%。两年间宋某陆续还款432000元后不再还钱,还狡辩没约定利 息。徐某有借条、收条及还款记录为证,宋某却称是财务疏忽。法院根据转账记录和备注认定利 息约定有效,判宋某还钱。宋某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徐某和宋某,是现实中关系不错的朋友。有一天,宋某一脸焦急地找到徐某,说自己遇到了点急事,急需一笔钱周转,希望徐某能帮帮忙。

徐某这人一向重情义,看着朋友有难,二话不说就答应了下来。两人口头约定借款40万,月利 率为6%。

徐某想着都是朋友,也没太在意那些书面手续,就把钱借给了宋某。

起初,宋某还能按时还款,每个月都会给徐某转一笔钱。

徐某每次收到钱,看着转账记录上备注的“利 息”字样,心里还挺踏实,觉得朋友还是挺守信用的。

就这样,两年过去了,宋某陆续还款432000元。可没想到,之后宋某就不再还钱了。

徐某心里犯起了嘀咕,仔细一算,发现按照当初的约定,宋某还有130813元本金没还。

于是,徐某多次找到宋某,希望他能还上剩下的钱。

可宋某却像变了个人似的,一口咬定当初没有约定过利 息,说之前还的钱都是本金。

徐某拿出借条、收条,还有每月的还款记录,上面都明明白白写着“利 息”。可宋某却狡辩说那是财务人员疏忽,不小心备注错了。

徐某见宋某如此不讲理,索要无果后,将宋某告上了法庭。

徐某详细地陈述了借款的经过,并出示了借条、收条以及还款记录等证据。

而宋某则坚持自己的说法,称没有约定过利 息。

1,从徐某和宋某口头约定月利 率6%这一行为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 利 放 贷,借 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 息。借 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 场利 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 款的,视为没有利 息。

虽然双方是口头约定利 息,但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该约定的存在。

关键是,徐某提供了借条、收条以及每月的还款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特别是还款记录上明确备注了“利 息”字样,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利 息约定。

虽然宋某狡辩称是财务人员疏忽,但这种说法缺乏证据支持,难以令人信服。根据这些现有的证据,足可以认定利 息约定有效。

2,月利 率6%是否合法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 间 借 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 率支付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 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 款市 场报 价利 率四倍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利 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的利 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过,在本案中,主要聚焦于利 息约定是否有效,而对于利 率是否合法的问题,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借 款时间和当时的一年期贷 款市 场报 价利 率来进一步判断。

诚然,无论如何,利 息约定的有效性是认定宋某还款责任的基础。

3,宋某狡辩没有约定利 息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宋某为了逃避还 款责任,故意歪曲事实,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会依法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

徐某提供的证据非常充分。转账记录和备注清晰地表明了双方存在利 息约定,而且从还款的金额和时间来看,也符合利 息的计算方式。

最终,法院认定利 息约定有效,判决宋某需要偿还徐某剩余的130813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 息。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维持了原判。宋某这下彻底没辙了,只能乖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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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邓小璐香香肉

邓小璐香香肉

5
2025-06-11 11:25

你就别扯了,法院会认定你6分的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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