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差劲!”广西,一男子与女朋友分手后,就断了所有联系。5年后,女友嫁人并生子,男子突然找上门,要求女友归还恋爱期间发给她的79125.42元,女友拒绝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支持男子的要求吗? 周某与小苏相识于八年前。那时的他三十出头,工作稳定但收入平平,家境也普通,而小苏比他小五岁,青春靓丽,是附近小镇上一家服装店的导购员。 两人在朋友聚会中相识,彼此一见如故,很快便坠入爱河。周某对小苏宠爱有加,几乎把自己每个月的工资都用在了她身上。 买衣服、吃大餐、节日送礼、周边旅游,几乎样样不落。为了讨小苏欢心,他还贷款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送她。 起初,小苏也很感动,虽然没什么积蓄,但她也偶尔给周某买点礼物,或在周末约会时抢着付餐费,恋爱关系维系得热烈而甜蜜。 交往一年多,小苏提出见家长,周某家人却坚决反对。原因无非是小苏出身农村、学历不高,家里还有弟妹要养。 周母言辞犀利:“我们家不能娶一个连正经工作的女人。” 这番话让小苏伤透了心。她没有大吵大闹,而是选择默默退出。周某虽心中不舍,但迫于家人的压力,最终选择与小苏分手。 这段恋情戛然而止,但对两人来说却并未真正结束。五年光阴过去,周某始终未再谈恋爱。 他的生活平淡如水,感情空白,工作也毫无起色,工资不涨,房也没买,还是住在老房子里。每每被亲戚催婚,他都不知如何回应。 更令他感到尴尬的是,身边的同龄人一个个结婚生子,生活步入正轨,唯有他原地踏步。他内心深处始终有一根刺——那段以失败告终的感情,以及那个自己曾花费诸多心血的小苏。 而小苏则在分手后重整旗鼓,嫁给了一位做小本生意的男子。两人虽非富贵人家,却性格合拍,三年后有了孩子,还贷款买了房和车。 小苏也在家附近开了一家服装小店,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一次偶然的聚会中,周某酒后听朋友提起:“小苏现在过得真不错,买车买房,还有个小宝贝,日子舒坦得很!” 这话像一根针,狠狠扎进了周某的心。他没说什么,只是回家后默默翻出了那些旧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还有恋爱期间的各种支出明细,一 一整理,竟列出了一张长达几页的“恋爱消费单”,总金额高达79125.42元。 在这份明细中,连一顿几十块的晚餐、一杯奶茶都被详细记录。周某觉得愈想愈委屈,既然她如今过得那么好,凭什么我苦熬了五年? 我那几万块,难道就该白白打水漂?于是,他决定找到小苏“理论”,希望她能“良心发现”,归还这些年他的付出。 某日下午,周某拎着厚厚一叠打印好的“消费单”登门找到了小苏。门一开,他便直奔主题:“这些年我在你身上花的钱,加起来七万九千多,我现在没什么钱了,你应该还给我。” 小苏一听愣住了,随即反应过来,气不打一处来:“你是不是有病?我们分手五年了,当初谈恋爱你情我愿,怎么现在想起讨债来了?那我为你买的衣服、买的礼物、甚至你住院我请的假陪护费怎么算?” 周某涨红了脸:“我那是投资!现在你过得这么好,不该补偿我点?” 小苏直接把门关上,隔着门怒喊:“你就是看不得我过得好!” 被拒之后,周某愤愤不平,一纸诉状将小苏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经济支出”。他坚称那些钱属于“借款”,要求小苏“依法偿还”。 案件一出,舆论哗然。网友纷纷留言:“恋爱还能记账的吗?” “这不是爱情,是消费合同吧?” “感情破裂后居然追债,离谱!” “七万块花了五年,还没利息,你是贷款平台吗?”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所主张的“经济支出”,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法律上不构成借贷关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而周某与小苏的分手已经五年,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息一经网络曝光,迅速登上热搜榜,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许多网友调侃称:“以后谈恋爱是不是得签‘消费合同’?” 更有网友调侃:“谈恋爱最好用支付宝,省得以后打官司没证据。”也有部分声音表示理解周某的心情,认为他可能在情感上受了伤,才导致心理失衡。
“真差劲!”广西,一男子与女朋友分手后,就断了所有联系。5年后,女友嫁人并生子,
柳烟绕古堤
2025-06-11 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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