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不满14周岁的男孩持刀将邻居家的女孩砍成轻伤一级,事后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后女孩家属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190000余元。 网友:“小小年纪,为何如此残暴。19万抚慰得了身体的伤口,但抚慰不了心理上的伤害!” 据大河报6月11日讯,在2022年7月的时候,家住辽宁丹东的贾女士的9岁女儿遭到邻居14岁男孩的持刀伤害。 当时,女孩身上遭受到多达20余处的砍伤。事后,女孩还被送进了重症抢救。 现如今,女孩虽然恢复了健康,但身体上却留下了多处疤痕,尤其是脑部,伤口处连头发都难以生长了。 经历此事,女孩的心理也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 至于肇事男孩,因其在事发当时未满14周岁,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有人会问,都这么恶劣了,为啥还不让担责? 这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针对极少数特殊罪行。 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男孩在事发当时未满14周岁,且女孩伤情为轻伤一级,未达到上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此才未对其进行刑事责任上的追究。 但是,这意味着其就没有任何责任了。 说实话,能干出这样的事情,与其家庭教育脱不了干系。 俗话说,子不教,父母之过。孩子打小就犯下如此大过,家长必然难辞其咎。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男孩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就应当要为孩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女孩一方提出了共计19万余元的赔偿款。 至于哪些是合法合理的,还要以法院认定的为准。 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在本案中,男孩未满14周岁,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他持刀伤害9岁女孩,致其身上有20余处砍伤,这一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属于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况,符合“必要的时候”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条件。 通过专门矫治教育,可以对男孩进行一定的惩戒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从而避免他将来再次实施类似的危害行为。 当然,这些也都是后话。无论怎么做,女孩受伤的事实已成定局,她不仅要承担身体上的伤痛,更有着难以弥合的心理伤口,可能要用其一生去加以治愈。 所以,预防犯罪永远比惩罚犯罪更重要。 尤其是对孩子来说,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更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引导,避免误入歧途,害人害己。 就像本案,男孩的如此行为一定在事先有征兆,如果家长多上点心,对其不良行为及时干预,或许女孩就不用遭此横祸。 说白了,犯罪就像生病,等“病入膏肓”再治,痛苦又麻烦,不如平时多“体检”“保养”:家长负起责、学校尽到心、社会搭把手,让孩子从小知道“边界”、“敬畏”、“责任”,才是真正减少悲剧的办法。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 信源:大河报 2025-6-11
辽宁丹东,一不满14周岁的男孩持刀将邻居家的女孩砍成轻伤一级,事后因其未达到刑事
沛山评生
2025-06-11 21: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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