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10岁女童独自在公园荡秋千,谁知却跌落坠河,直到十分钟后漂流到下游才被人发现,可是此时女孩已经失去了生命的体征,事发后,女孩家属直接将秋千的安装者和当地村委告上了法院索赔40万元。
去年3月,一10岁的女孩童童独自来到当地一处湿地公园荡秋千,可是在荡秋千的时候,童童不慎从秋千上跌落并直接掉进了水中。
因为公园里没有人发现,直到童童漂流到了下游,才被人发现后打捞上岸,此时的童童已经失去了生命。
事发后,童童家人将秋千的安装者、当地村委以及乡政府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秋千安装者和当地村委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就是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湿地公园并非典型的经营场所,但秋千安装者和村委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园特定区域具有管理职责,应适用此条款。
对于秋千安装者,其作为秋千的搭建者和管理者,对秋千的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秋千安装在河边,下方是河流,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安装者应当能够预知到这种危险,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备等,也没有安排人员在秋千附近进行看管、巡视,最终导致童童坠河后未能及时得到救助。
这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童童的溺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秋千安装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样,作为当地村委,村委享有对湿地公园的管理权和监督权。然而,村委没有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没有发现区域内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也没有及时督促秋千安装者完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那么同样属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童童的溺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童已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和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应认识到在水面上荡秋千的危险性,但其监护人在童童独自玩耍时,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对童童的溺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安装者承担15%的责任,村委承担5%的责任,共计向童童家人赔偿17万元。
其实,无论是设施的安装者还是场所的管理者,都应高度重视安全保障义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