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6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双方没有了来往,30多年后,女子

阅微札纪社 2025-06-12 13:07:30

上海,女子和丈夫离婚后,6岁的女儿跟着前夫生活,双方没有了来往,30多年后,女子患病,希望女儿来见自己一面,可女婿却以妻子怀孕待产为由,拒绝去探望老人,女子去世,女儿也没有来参加葬礼,1年后,女子丈夫要求继承女子的全部遗产份额,可女子女儿却说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其中的一半,法院判了。

那时陈女士与前夫刘先生因婚姻破裂选择分道扬镳,年仅六岁的女儿刘某乙被法院判给父亲抚养,从那一刻起,母女之间几乎彻底断了联系,陈女士再婚后随丈夫生活于上海,而刘某乙则在父亲的照顾下长大成人,搬离了原来的城市,过上了与母亲毫无交集的生活。   对于陈女士而言,失去女儿的抚养权并不意味着放弃母爱,据后来的调查显示,她曾多次尝试寻找女儿的下落,甚至托人打听过她的单位与住址,只是始终未能如愿,她保留着女儿小时候的照片,也曾在亲友面前提起那段短暂又温柔的母女时光,只是随着时间流逝,联系的可能性越来越渺茫,她也逐渐将这份牵挂埋进了心底。   2022年陈女士因肝癌晚期住进了医院,病情迅速恶化,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她唯一的愿望就是能与女儿见上一面,她的丈夫田先生不忍看她带着遗憾离去,四处托人寻找联系方式,最终联系上了女儿的丈夫,遗憾的是,尽管田先生多次表达诚意,对方始终以“孕期不便”为由婉拒探望,陈女士最终未能如愿,在病床上走完了人生最后一程,她去世时,女儿没有出现,葬礼也未参加。   一年后,与她一同生活多年的田先生准备依法继承其全部遗产,他认为,自己陪伴照顾陈女士多年,理应获得全部财产,然而,就在这时,刘某乙通过律师正式提出继承主张,她拿出出生证明和户籍资料,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遗产中的一半份额。   这起看似简单的继承案件,由于背后复杂的情感与亲属关系,很快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田先生情绪激动地表示,刘某乙从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在母亲病重时拒绝探望,如今却一纸法律文书要求分割遗产,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而刘某乙则坚持,自己是陈女士的亲生女儿,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即便情感缺席,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案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首先,从法律角度出发,陈女士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和子女,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刘某乙虽然与母亲多年未联系,但其身份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院注意到陈女士生前确有多次尝试与女儿联系的行为,而刘某乙方面则在母亲确诊重病后,选择了回避面对,一方面,她确实因自身孕期原因存在客观不便,但另一方面,从未表达出主动探望或试图修复关系的意愿,也未在母亲去世后参与任何追悼事宜,田先生提供的证据中,包括医院陪护记录、遗物清单、与女儿通信尝试的截图等,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继承权是由亲属关系所决定的法定权利,不能因情感冷淡或赡养缺席而完全剥夺,但在具体分配上,可以依法酌情考虑实际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刘某乙作为陈女士的亲生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其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在母亲临终前未能尽到基本情感责任,决定将其继承份额由法定的50%下调至25%,其余75%则由田先生继承。   这一判决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寻求了平衡,它既尊重了血缘关系赋予的基本权利,也对长期陪伴照顾的一方给予了应有的肯定,判决书中还特别提到:“继承权固然基于血缘,但亲情的维护也应体现在行动之中,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倡导责任与伦理。”   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有人认为,血缘不能成为继承的唯一标准,情感的缺席应当影响权利的分配;也有人表示,法律的冷静判断恰恰是避免情绪化纷争的保障,无论观点如何,几乎所有人都对那个未能见母亲最后一面的女儿感到惋惜。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息来源:光明网2025-06-05 ——离异母亲病危,想见女儿最后一面被拒绝!去世后却要来分房产?上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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