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发现戴帽的陌生男子多次用报纸导流,往自家门缝倒尿液和羊油。因无法辨认男

齿猛看社会 2025-06-12 20:36:06

云南,女子发现戴帽的陌生男子多次用报纸导流,往自家门缝倒尿液和羊油。因无法辨认男子身份,女子选择报警。

据“我们视频”6月12日报道,事情最初发生在一个普通的清晨。晏女士像往常一样起床,突然一股浓烈的尿骚味扑面而来。她第一反应是家里厕所没打扫干净,赶忙拿起工具仔细冲刷。

可奇怪的是,冲刷过后尿味依然顽固地存在。她皱着眉头,顺着气味一路寻找,最终在大门入口处发现了黄色的液体痕迹。

晏女士瞪大了眼睛,满脸惊讶与疑惑:“这怎么可能?这个地方平时干干净净的,怎么会突然出现尿液?”她蹲下身,仔细观察着这滩液体,心里犯起了嘀咕:“这真的是尿液吗?会不会是其他液体?难道是出门时垃圾袋破裂,不小心流淌出来的?”

可她反复回忆出门时的情景,怎么也想不起来有任何异常。由于家中没有安装监控,她实在无从查起,百般思索也找不到合理的解释。

虽然这件事让她心里很不踏实,但随着上班忙碌起来,晏女士很快就将其抛诸脑后。当天回家发现异味没有再出现,她便松了口气,渐渐淡忘了此事。

然而,没过多久,那股熟悉又令人作呕的异味再次出现在家门口。这次,晏女士再也无法将其当作巧合,她神色凝重,眼神中透着坚定:“事不过三,这绝不是偶然,肯定是有人故意针对我家!”

她急忙询问家里人,得到的答复都是否定的。这下,晏女士彻底下定决心,一定要揪出幕后黑手,于是立刻购买并安装了监控设备。

在等待真相浮出水面的这段时间,晏女士和家人都忧心忡忡。每次进出家门都格外警惕,尤其是看到那滩不明液体在大门入口处,她心里就直发毛,生怕会有人趁机闯入房间。

夜里睡觉,她也总是辗转难眠,脑海里不断浮现出各种可怕的设想。

终于,在查看监控录像时,晏女士发现了那个神秘男子的身影。画面中,男子鬼鬼祟祟地靠近她家大门,先是拿出一张类似报纸的纸张,将一端挨着门缝,另一端微微抬高,随后把黄色的液体缓缓倒在纸上,看着液体顺着纸张流进缝隙。

看到这一幕,晏女士恍然大悟,难怪门外没有明显痕迹,而门内却满是“尿液”。

可这还没完,男子又拿起一个矿泉水瓶,重复着同样的操作。凭借生活经验,晏女士推测瓶子里装的应该是羊油。回想起之前擦拭地板时,怎么都擦不干净,还感觉特别滑,原来是油渍在作怪。

晏女士紧盯着监控画面,眼睛一眨不眨,试图辨认男子口罩下的面容,心里想着:“到底是谁?我们之间有什么过节?”可惜,男子刻意遮挡,她最终也没能认出对方。

无奈之下,晏女士只能拿着视频证据,急匆匆地前往派出所报警。

民警迅速受理了该案,表示会立即展开调查,确认男子身份,同时加强该区域的巡逻防控,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网友们纷纷猜测:“得有多大的仇怨,才会做出这种事?如果是熟人,晏女士应该能认出来吧?可她仔细辨别都没头绪,这男子究竟想干什么?”不过,大家都相信,在警方的介入下,真相很快就会水落石出,幕后黑手也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一、男子故意在他人门口倒尿液和羊油,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男子故意将尿液和羊油倒入他人门口,不仅损害了晏女士的财产(如地板、门体),还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晏女士可要求男子赔偿清洁费用、修复损失,并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若男子持续骚扰,晏女士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男子屡教不改,晏女士可留存监控、报警记录等证据,要求警方依法处理,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若男子行为导致晏女士精神损害,能否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若男子的恶意行为使晏女士产生焦虑、失眠等严重精神问题,晏女士可在追究其民事责任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提供医疗诊断、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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