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钱老板嫁女儿,找王师傅采购252桌婚宴食材,王师傅垫付52万。婚宴结束,钱老板翻脸不认账,说海鲜贵、缺斤短两,还让王师傅提供成本价单据。王师傅气得不行,更离谱的是,王师傅发现钱老板连餐具费都没付,这才明白自己入了局。
据2025年6月14日极目新闻报道:嘉兴的钱老板家最近可是热闹非凡,因为他要嫁女儿。这嫁女儿可是人生大事,钱老板想着得把婚宴办得风风光光的,于是就找到了在当地小有名气的王师傅,委托他帮忙采购252桌婚宴食材。
王师傅这人热心肠,一听是钱老板嫁女儿,二话不说就答应了。他知道婚宴食材的重要性,为了能采购到新鲜又优质的食材,他跑遍了嘉兴大大小小的市场,和供应商们讨价还价,精心挑选每一样食材。
而且,考虑到钱老板可能资金周转不过来,王师傅还主动提出自己先垫付52万。他心里想着,大家都是朋友,能帮就帮一把,等婚宴结束后,钱老板肯定会把钱痛痛快快地给自己。
婚宴那天,现场热闹非凡,宾客们吃得开心,钱老板脸上也洋溢着幸福的笑容。王师傅看着这一切,心里也觉得挺欣慰,觉得自己这一番辛苦没有白费。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婚宴一结束,钱老板就像变了个人似的。
钱老板开始翻脸不认账,他找到王师傅,说海鲜价格太贵了,比市场价高出不少,还说食材缺斤短两,根本不值52万。
他要求王师傅提供成本价单据,不然就不给钱。王师傅听后心里清楚,自己采购的食材都是货真价实的,价格也都是和市场价相符的,根本不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而且,当初委托采购的时候,可没说要提供成本价单据。
王师傅试图和钱老板讲道理,可钱老板根本不听,态度十分强硬。
王师傅无奈之下,只能四处寻找当初采购食材的票据和记录,希望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可是,就在他整理这些票据的时候,意外发现钱老板连餐具费都没付!
原来,王师傅当初为了方便,也一并帮忙联系了餐具租赁公司。餐具租赁公司把餐具送到婚宴现场后,钱老板当时说会尽快结清费用,可到现在都没给。
王师傅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这是入了钱老板的局!钱老板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好好付钱,就是想找各种借口赖账。
王师傅越想越气,自己辛辛苦苦垫钱帮忙,结果换来这么个结果。他决定,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得走法律程序讨个说法。
于是,他收集好所有的证据,包括采购食材的票据、和钱老板的聊天记录、餐具租赁公司的合同等,准备提起诉讼。
此事中,王师傅和钱老板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钱老板委托王师傅采购婚宴食材,王师傅接受委托并垫付了52万,双方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钱老板在婚宴结束后,以海鲜价格贵、缺斤短两为由拒付垫付款,还要求王师傅提供成本价单据,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
王师傅已经按照钱老板的要求完成了采购任务,并且垫付了费用,钱老板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这笔钱。
钱老板声称海鲜价格贵、缺斤短两,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钱老板如果认为王师傅采购的食材存在问题,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就不能随意拒付垫付款。
另外,钱老板连餐具费都没付这一行为,也进一步证明了他故意赖账的意图。
他明知餐具租赁费用是婚宴的一部分开支,而且当初也承诺会结清费用,但却故意不付,这实际上是对王师傅权益的侵害。
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有人可能会说,王师傅当初没有和钱老板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会不会影响他的权益呢?
事实上,虽然书面合同能够更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口头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王师傅和钱老板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王师傅的权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钱老板在诉讼过程中,仍然拒不承认自己的欠款事实,或者故意拖延还款时间,王师傅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换而言之,钱老板在这起事件中的行为,无论是拒付垫付款还是故意拖延还款,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他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主动地与王师傅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逃避责任。
否则,他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不仅要支付欠款,还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和违约责任。
(来源:2025年6月14日极目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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