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一公园,雨天一大叔去遛狗,中途肚子不舒服找厕所,回来路上滑倒摔成二级伤残。大叔气不过,把公园告上法院索赔69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园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公园管理方担10%责任。有人觉得大叔像碰瓷,也有人认为公园雨天应设警示牌。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
据2025年6月14日潮新闻报道:张大叔是个实打实的爱狗人士,每天雷打不动地带着自家狗狗来公园撒欢。
这天,天空飘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公园里的人明显少了许多,可张大叔还是像往常一样,牵着狗狗进了公园。
雨滴打在树叶上,发出沙沙的声响,地面湿漉漉的,泛着光。张大叔一边和狗狗逗趣,一边慢悠悠地走着,心里还盘算着等会带狗狗去哪个角落再玩一会。
走着走着,张大叔突然感觉肚子一阵绞痛,像是有一把小刀在里面搅动。他眉头紧皱,脸上露出痛苦的神情,心想:“坏了,估计是早上那碗豆浆不干净。”
他赶忙四处张望,眼睛在公园里扫来扫去,终于在不远处看到了厕所的指示牌。他顾不上多想,匆匆忙忙地牵着狗狗就往厕所跑去。
从厕所出来后,张大叔长舒了一口气,感觉肚子舒服多了。他拍了拍狗狗的头,笑着说:“走,咱接着逛。”
可刚走了没几步,意外就发生了。他脚底突然一滑,像是踩在了一块香蕉皮上,整个人瞬间失去了平衡,身体不受控制地向前扑去。“扑通”一声,他重重地摔倒在地上,膝盖和手掌擦破了皮,疼得他“哎哟哎哟”直叫唤。
旁边的路人听到声音,纷纷围了过来,有人关切地问道:“大爷,您没事吧?”有人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
很快,救护车呼啸而至,把张大叔送到了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严肃地告诉张大叔:“您这是二级伤残,得住院好好治疗一段时间。”
张大叔躺在病床上,望着天花板,心里又气又委屈。他想:“这公园怎么回事,下雨天也不弄点防滑措施,也不设个警示牌,害得我摔成这样。”越想越气,他决定等出院后一定要找公园讨个说法。
出院后,张大叔一纸诉状把公园管理方告上了法院,索赔6900余元。
张大叔认为:
公园太不负责任了!下雨天路面那么滑,也不弄个警示牌提醒一下游客,这明显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害得我摔成这样,你们必须赔偿我的损失!
公园管理方则辩解道:
大爷,您这可不能全怪我们。我们平时都有定期巡查和维护,这次下雨也是突发情况。
而且公园里很多地方都有提示游客注意安全的标语,只是可能没有在您摔倒的那个具体位置设置警示牌。
您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也应该小心点,不能把责任都推到我们身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深入剖析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根据场所的性质、规模、活动特点等因素,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进入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公园在下雨天这种特殊天气条件下,路面湿滑,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公园管理方虽然声称平时有巡查和维护,也有一些安全提示标语,但在容易滑倒的地方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这种警示标志对于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避免摔倒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园管理方没有设置,就说明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对张大叔的摔倒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而张大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周围环境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在雨天行走时,他应当意识到路面湿滑可能会增加摔倒的风险,从而更加注意自身安全,比如放慢脚步、小心行走等。
但张大叔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下雨天这种特殊情况下,确实应当预见到路面湿滑可能给游客带来的安全隐患。
虽然公园平时有巡查和维护,也有一些安全提示标语,但在容易滑倒的地方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大叔的摔倒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张大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行走时也应当更加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摔倒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公园管理方承担10%的责任。
有的网友义愤填膺地说:这大叔也太过分了吧,走路摔了还能怪公园,这不是明摆着讹人吗?
有的网友则觉得公园确实有责任:公园雨天路滑,就该多设几个警示牌,保障游客的安全,这次判它担责也没毛病。
您觉得这判决结果合理吗?要是您遇到这样的事,又会怎么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