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57岁男子饮用邻居赠送的1.5升矿泉水瓶中“白酒”后痛苦离世!警方检测发现,1.5升矿泉水瓶内甲醇浓度高达88%,两小杯即可致命。致命液体从何而来?邻居称在镇餐馆“误拿”燃料尝出“酒味”便分享。餐馆辩称“不知是毒”,长期当火锅燃料。超市用饮料瓶分装销售,仅手写“酒精”二字。目前,邻居因涉嫌过失犯罪被拘,而谁该为这场悲剧买单? 据大河报报道,4月初,刘某(化名)从餐馆取走一瓶1.5升矿泉水瓶装的液体,误以为是“白酒”,邀请李河(化名)在小区门卫室共饮。刘某饮少量后离开,将剩余液体赠予李河。 4月6日-10日,李河多次在家饮用该液体,期间同时饮用自家白酒。 4月10日,家人发现李河身体冰冷、呼吸困难,送医后确诊中毒,系某医院初步诊断结果。 4月23日,李河因急性重度甲醇中毒致多器官衰竭死亡,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诊断证明。 报警后,警方对涉案液体进行了检测,瓶中剩余约300毫升液体含甲醇浓度88%,瓶身无任何警示标识。 刘某称涉案液体从餐馆取走;餐馆称长期从超市购买,用作“火锅燃料”;超市以饮料瓶分装并手写“酒精”字样。 刘某被警方以“过失致人重伤”刑拘,但刘某大喊冤枉,辩称“不知是甲醇,尝有酒味”。 餐馆虽承认购买“酒精”作燃料两年多,存放于独立房间,但称“不知是甲醇,以为是甲醛类涂料”。 超市则没有正面回应采访,或涉嫌违规销售甲醇,如未标识、未告知风险。 案发后,镇政府联合多部门开展醇基燃料专项整治,责令三四家使用店铺整改。 那么,从法律角度在,这件事该如何看待? 1、刘某的刑事责任认定——过失抑或意外? 根据《刑法》第15条,过失犯罪需满足“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要件。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注意义务应结合具体情境判断: 一方面,涉案液体来源为餐馆非食品存放区(独立房间),容器系矿泉水瓶且无标识,已超出正常“赠酒”场景。 另一方面,甲醇与乙醇气味相似,报道中刘某自称尝出“酒味”,但普通民众难以分辨,此时是否要求其进一步核实?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常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专业认知能力”及“危险来源是否明显”作为过失判断标准。若刘某确不知餐馆使用甲醇燃料,且当地存在以饮料瓶分装燃料的普遍做法,其注意义务可能受限。 若刘某对甲醇毒性无认知,如未受教育或缺乏危化品常识,且取用行为符合生活惯例,餐馆存放液体通常为食用油、调料等可食用物,则损害结果属“不可预见”,可适用《刑法》中意外事件规定。 刘某一旦被认定存在过失,则其将被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刑法的规定,将在量刑区间为3-7年判处有期徒刑。 2、刘某、餐馆及超市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针对刘某的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即便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或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但刘某仍存在民法上的疏忽过失,在甲醇和酒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且其已经尝过之后,仍给到李河,继而引发死亡结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意外事件不属于民法的法定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刘某应当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 其次,针对餐馆的责任,其将甲醇分装于饮料瓶且仅手写“酒精”,违反《危化品管理条例》关于“包装须标明成分、警示标志”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涉案液体存放于顾客可接触区域,未实行专库专人管理。 故,餐馆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再次,针对超市的责任,以“酒精”名义销售高浓度甲醇(88%),未提供安全说明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未警示危险”责任。 若证明餐馆与超市明知甲醇毒性仍放任流通,如超市店主挂断采访电话的反常行为,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则餐馆与超市将共同承担部分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李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用不明液体,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刘某、餐馆及超市可以抗辩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我的宝藏兴趣#
湖南湘潭,一57岁男子饮用邻居赠送的1.5升矿泉水瓶中“白酒”后痛苦离世!警方检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6 12: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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