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和丈夫骑电动车去买菜,在公园附近的一条路上被风筝线割喉,感到喉咙火

闻花听叶 2025-06-16 13:02:10

浙江嘉兴,女子和丈夫骑电动车去买菜,在公园附近的一条路上被风筝线割喉,感到喉咙火辣辣地疼,后就急刹车,才死里逃生。女子当时就被吓哭了,事后,确认没有大碍后报警,随后与民警一起发现风筝线的一头系在公园内的树上,从公园里一路飘出来的。 事发数日,女子的脖子上的伤口虽然已经结痂,但是仍可以看到两条非常明显且长长的伤疤,看起来令人后怕! 因没找到肇事者,女子不愿自认倒霉,认为公园所属的社区未尽到管理责任,欲向公园所属的社区索赔1万元损失。 那从法律上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子能否向公园所属的社区索赔? 从法律上来说,因为放风筝不当导致他人受伤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慎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园属于公共场所,其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以及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公园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危险预防、消除的安全保障义务。 像本案这样,涉事风筝线来源于公园,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公园的管理者、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赔偿女子的损失。 当然,如果事后找到了肇事者,公园的管理、经营者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再向肇事者追偿。 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女子受伤不重,但是受到的惊吓并不小。除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损失外,涉事社区还应当支付女子相应的精神赔偿。 据悉,目前涉事社区书记已经表态,已经记下了女士的诉求,进一步调查后会给女士一个交代。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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