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3岁阿婆离世,留300万房产给照顾自己的侄子。10年后,自称阿婆干女儿的女邻居突然现身,称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分割遗产。侄子气愤不已,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调查发现,女邻居无持续扶养证据,侄子却有社区、医院等多方证言。最终法院判决侄子继承房产,预留30万给可能存在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据新闻晨报报道:93岁的阿婆,老伴和孩子都已离世,晚年生活全靠侄子照料。侄子对阿婆关怀备至,隔三岔五就上门看望,给阿婆添置生活用品,大到家电家具,小到柴米油盐,无一不操心。
阿婆生病时,侄子更是随叫随到,在医院跑上跑下,缴费、拿药、陪护,忙得不可开交。阿婆离世后,留下了一套价值300多万的房产,侄子念及亲情,一直使用着,也想着等以后妥善处理。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10年后被打破。一天,一位自称是阿婆干女儿的女邻居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分割阿婆的遗产。
侄子一听,顿时火冒三丈,觉得这简直是天方夜谭。他气愤地说:“我这么多年尽心尽力照顾阿婆,你一个邻居,突然冒出来就要分房产,这不是明抢吗?”
女邻居却不以为然,她振振有词地说:“我也照顾过阿婆,经常陪她聊天解闷,还给她做饭、剪指甲,尽到了赡养义务,凭什么不能分遗产?”
这话一出,周围的人都惊呆了。大家心里都清楚,侄子这些年为阿婆付出了多少,而女邻居所谓的“照顾”,不过是偶尔为之。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女邻居坚称自己对阿婆有赡养之情,应该分得遗产。
侄子则拿出社区、医院工作人员和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明自己长期照顾阿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在继承权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女邻居并非阿婆的法定继承人,她声称自己是阿婆的干女儿,但并没有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与阿婆之间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她本身并不具备继承阿婆遗产的法定资格。
女邻居主张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分割遗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这里的关键在于“扶养较多”,且需要有持续稳定的扶养证据。
女邻居无法提供持续稳定的扶养证据,仅凭偶尔的聊天、做饭、剪指甲等行为,并不能认定她对阿婆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她的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讲,属于无理主张遗产分割,是对他人合法继承权的干扰。
如果女邻居在法庭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还可能触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女邻居在此次事件中并未明确被认定有伪造证据等行为,但她的无理主张和缺乏证据支撑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的原则。
侄子长期照顾阿婆,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他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法定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有权继承阿婆的遗产。
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女邻居虽然自称是阿婆的干女儿,但根本拿不出什么书面协议或者持续稳定的扶养证据。而侄子的证据确凿,充分证明了他对阿婆的悉心照料。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侄子继承阿婆的房产。不过,考虑到阿婆可能还有个弟弟在香港,虽然下落不明,但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
所以,法院要求侄子将30万元折价款打入指定账户,等待他弟弟前来领取。
在涉及遗产继承等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因为谁哭得响、闹得凶就偏向谁。女邻居这种想钱想疯了的做法,最终只会让自己成为笑柄。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不是也觉得法律应该更严格地打击这种无理取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