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建设单位辽阳市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又同属一个建设

小娱侃圈 2025-06-16 14:45:23

李某某与建设单位辽阳市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又同属一个建设单位,在辽阳县首山镇惠尊明苑小区前期住宅物业招投标方式聘请物业服务人,李某某中标(其实,建设单位也没有搞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活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断章取义,以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支持李玉明非法营业。

在前期物业招标活动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关系及相关行为涉及明显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官不应支持李玉明的中标行为,以下为详细阐述:

违反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某与建设单位法人张某某不仅是夫妻关系,还同属一个建设单位。这种紧密的利益关联使得李玉明在投标过程中极有可能获取到其他投标人所不具备的信息和优势,从而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公平公正是招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若允许存在如此明显利益冲突的中标结果成立,将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李玉明与张世平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规所禁止的情形。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任何违反该规定的投标行为都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与职责要求

法官在审理涉及招投标纠纷的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面对李玉明这种明显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标行为,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支持李玉明的中标行为,将违背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职责要求,法官必然不会支持李玉明的中标行为,而会依法判定该中标结果无效。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还是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官的裁判职责来看,法官都不会支持李某某的中标行为,应依法否定该违法的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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