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00元假币就是在银行ATM机上取的,必须给我退换。银行:您已离柜,概不负责。”北京一大爷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有假币,但银行不承认,大爷一怒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 2025年春天,北京市某区法院的审判室内,73岁的郭大爷听完二审判决后,神情略显激动。这场持续数月的诉讼,最终以他的胜诉画上了句点。法院判决银行赔付他200元,虽然金额不大,但这个结果证明了他一直以来的坚持是正确的。 这个判决结果令许多人感到意外。在当前的金融纠纷案件中,个人与银行对簿公堂并最终胜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尤其是在假币纠纷这样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但细究案件始末,这个结果又在情理之中。 事情要从几个月前说起。2024年夏天的一天,郭大爷在家附近的一家银行ATM机上取了500元现金。这本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接下来的遭遇却让这位老人陷入了一场意想不到的纠纷。当他拿着这笔钱去附近商场购买大米时,收银员发现其中的两张百元钞票有问题,疑似是假币。 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老人,郭大爷当即表示这些钱是刚从银行ATM机上取出来的。他立即带着这些钞票去了银行营业厅理论。然而,银行的处理方式却让他感到不满。银行工作人员虽然接收并登记了这两张假币,但以系统升级为由,让郭大爷先回家等待进一步通知。 三天后,银行的答复让郭大爷更加愤怒。银行方面称经过调查,这两张假币并非出自他们的ATM机,因此不予退换。面对银行的否认态度,郭大爷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这起本来只涉及200元的纠纷演变成了一场复杂的证据之争。银行方面提供了假币收缴凭证和冠字号码查询结果,试图证明问题钞票并非来自其ATM机。而郭大爷则坚持认为假币就是从银行ATM机取出的,并对银行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一审判决并不利于郭大爷。法院认为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假币来自银行ATM机,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郭大爷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选择继续上诉。这个决定最终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在二审过程中,案件出现了关键性的转折。法院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细节:银行未能妥善保存ATM机的交易记录。按照规定,这些记录本应保存三个月,但银行在案件审理期间却表示无法提供完整的记录信息。这个疏忽最终导致了案件审判结果的逆转。 通过这场官司的开端,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小额的经济纠纷,也可能牵涉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举证责任的认定。而郭大爷的经历,则为我们展示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回顾这起纠纷的具体经过,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郭大爷去商场购物的那一刻。当时他准备用从ATM机取出的钱购买大米,收银员在收款过程中发现了异常。经过仔细查验,确认其中两张百元钞票存在问题。这对于一位靠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来说,200元并非小数目。 得知钞票有问题后,郭大爷立即返回银行营业厅。银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对这两张可疑的百元钞票进行了登记,并向郭大爷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凭证上清楚地记载了持有人信息、冠字号码(P1V206143)以及假币数量等详细内容,并有郭大爷的签字确认。 然而,银行的处理方式让这起原本可能简单解决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工作人员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郭大爷先行回家等待进一步通知。三天后,银行方面给出的答复却是:经查证这些假币并非出自其ATM机,因此不予退换。这个结果显然不是郭大爷能够接受的。 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方面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首先,他们质疑郭大爷取款与报案之间相隔三天,认为在这期间存在钞票被调换的可能性。其次,银行提供了监控录像显示,郭大爷在取款后将钞票与自己口袋里的钱混在了一起,这使得无法确定假币的具体来源。 更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还从交易习惯的角度提出质疑。他们认为郭大爷在购买价值62.8元的大米时支付200元是不符合正常支付习惯的。同时,考虑到郭大爷的年龄因素,银行方面提出其所持钞票可能在其他场合被他人调换的可能性。 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银行提供了《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经过对ATM机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找,并未发现与涉案假币相匹配的记录。基于这些理由,银行坚持认为假币并非源自其设备,因此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在这个阶段,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假币来源的认定上。银行方面试图通过多个角度的论证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郭大爷则坚持认为假币就是从银行ATM机中取出的。这种证据对抗的局面,在一审判决中最终导向了对银行有利的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有假币收缴凭证为证,但郭大爷未能充分证明假币确实来自银行ATM机。同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协助查询的义务,且及时告知了查询结果,因此不存在过错。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最终驳回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一位美女到银行取钱,卡里只剩2500元,银行职员问:"取多少?!"美女说:"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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