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安徽宿州,某农田不分昼夜,深夜灯火通明,村民抡锄头、开三轮冲进某承包商未收割的土豆地。6月10日起连续四昼夜,每日约500人疯狂抢挖,保守有20万斤土豆不翼而飞!承包商捶胸痛诉:"这是明抢!"无奈,承包商报了案。三大爆点引争议:一是, 哄抢还是误会?现场视频现组织性运输;二是,损失或超百万能否追回?三是,"法不责众"心理能否阻却违法呢? 据百姓关注等报道,2025年6月10日至13日,安徽宿州市某承包农场主曾志强(化名)的土豆种植基地,连续四日遭遇大规模村民哄抢。 据曾志强描述,每日约500名村民涌入未收割完毕的农田,手持编织袋、锄头等工具挖掘土豆,昼夜不停,部分人驾驶三轮车运输。 对于损失,曾志强保守估计每日被抢土豆20万斤,累计损失超80万斤,按照2元一斤的话,损失也超100万。 网络视频显示,农田内人群密集,多处地块被翻挖一空,夜间仍有村民打灯作业。 6月15日,当地派出所确认已立案调查。 事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开着三轮车组团‘捡’土豆?这分明是强盗逻辑!刑法第268条就该亮剑,主犯不判七年难遏止下一场哄抢。 有网友说,80万斤损失≈100户农民全年收入!若因‘法不责众’就放弃追责,谁还敢投资农业?必须严惩。 有网友说,四天四夜无人制止?暴露应急短板!承包商为何不设围栏+报警联动?财产权保护不能只靠事后追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这件事呢? 1、村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68条 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聚众哄抢罪,要求人数众多,公然抢夺财物价值较大,且只对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人员进行处罚。 就本案而言,20万斤/日损失若按当地土豆收购价1.2元/斤估算,单日涉案金额即达24万元,远超聚众哄抢罪“数额巨大”标准,达到了追诉标准的,关键看,本次事件是否有组织。 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煽动性言论(如微信群组织)、三轮车统一调度等,则符合《刑法》第268条“聚众”要件,则对于首要分子及积极分子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人员则无法入罪。 即便不构成犯罪,若系自发零散参与,但对于一些有主观哄抢恶意的人员,也已经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除有的是被谣言误导,以为可以免费采收的村民外,对于其他村民,参与哄抢行为的,则可能涉嫌治安违法,依法可以处拘留及罚款。 2、如何界定参与村民的法律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只要是参与哄抢村民,无论是否被追究其他责任,民事责任是少不了的。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参与村民,无论是善意或恶意,在结果上都造成了承包商土豆的损失,且事实上得利,而却无法律依据,承包商除可依据侵权责任规范主张赔偿责任外,还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规范主张村民返还现存利益。 3、村民是否基于“免费采收”误解或“法不责众”心理实施行为? 在本案中,若承包商从未发布弃收声明,则村民负有基本核实义务,而不是偏听偏信,直接闯入田间哄抢土豆。 即便是田间未设置“禁止进入”标识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在法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性具有法律推定效力,不知法也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也就是说,村民即便是有误解,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不责众”心理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但影响量刑,对盲从者或可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出罪,对重复参与者或应加重处罚,体现惩戒梯度。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法不责众?”安徽宿州,某农田不分昼夜,深夜灯火通明,村民抡锄头、开三轮冲进某承
小鲨看法
2025-06-16 19: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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