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河南,一男子清晨开车到公司停车场后,没下车没熄火,结果到晚上9点才被人发现猝死车中!家属申请工伤,结果到法院经过2审都被驳回了,驳回的原因是:男子没有下车,还没有步入工作岗位上!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06-13——《员工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后死亡!法院判了:不算工伤,尚未下车,未步入工作岗位》 清晨五点多,天刚蒙蒙亮,张先生【化名】就从河南的家里开车去公司了。谁也想不到,这竟是他人生最后一次上班。5点57分,他的车稳稳停进了公司停车场,引擎没熄,车灯也还亮着,仿佛他只是想在车里稍作停留。可这一停,就再也没能起来。直到晚上九点多,人们才发现,张先生早已在驾驶座上没了呼吸。 公司规定早上八点上班,但六点半就得打卡开晨会。张先生的考勤记录显示,他的确在六点刚过几分时,在车里完成了打卡。或许,就是打完卡那一刻,不幸发生了。他连引擎、车灯都来不及关,更没能踏出车门,走向他熟悉的工作岗位。 张家悲痛欲绝。在他们看来,人已经到了公司停车场,甚至完成了打卡,怎么就不算工伤?“一条命就这么没了,难道真的没人该为此负责吗?”家属在法庭上的哭诉,听着让人心碎。他们坚信,张先生已经进入了公司的管理范围,他的死与工作脱不了干系。 于是,家属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认定张先生的死亡为工亡。而一审败诉,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法院的理由很明确,也相当一致:张先生虽然人到了公司停车场,但双脚并没有踏出车门,也就是说,他没能真正进入“工作岗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这里的“工作岗位”,通常指的是劳动者日常干活的具体地方。张先生在停车场,虽然算是在公司厂区里,但他没下车进办公楼或者车间,从法律条文字面意思去抠,确实很难说他在车里猝死等同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这判决结果一出来,网上就炸开了锅。很多人同情张先生的遭遇,觉得公司太没人情味,甚至有点压榨员工。“明明8点上班,却要用员工的个人时间去开会,这就是过劳导致的!”有网友这么说,点出了不少人的心声。 他们认为,就算法律上算不了工伤,公司从人道主义和管理责任角度,也该给家属一些补偿。还有网友半开玩笑半认真地支招:“以后路上不舒服了赶紧往工位上跑,省的公司逃避法律责任。”这无奈的调侃背后,是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深深忧虑。 当然,也有人理解法院的判决,认为法律就得这么严谨。“工伤认定有严格的条条框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这些要素缺一不可。同情归同情,但法律不能随便开口子。”他们觉得,要是光凭同情就突破法律的明确界限,那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没法保证了。 从法律层面看,法院这么判确实有它的道理。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得先看字面意思和当初立法的初衷,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和稳定。可是,这起案件也戳到了一个痛点:现在的工作模式越来越花哨,公司管的事儿、提的要求也常常超出传统的“工作岗位”范围。 这种情况下,怎么更灵活、更人性化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才能更好地保护打工人的权益?停车场作为公司管理的地盘,员工在这里为了执行工作任务(比如提前打卡开会)出了意外,这跟工作的关联性到底该怎么算? 这起停车场猝死案,不单单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现行工伤认定制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不足。它提醒企业,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别忘了把员工的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多营造点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少搞些过度的压力和不合理的加班。对咱劳动者自个儿来说,也得留神自己的身体,别太拼了,量力而行。 张先生的生命走了,给亲人留下的是无尽的伤痛,也给社会留下了沉甸甸的思考。法律的刚性有时难免显得不近人情。那么,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您觉得合理吗?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法律严肃性之间,我们又该怎么找到一个更妥当的平衡点呢?
车子走不了可以选择报警,而肇事司机偏偏选择了伤人,38岁的重庆男子在6.14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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