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早上6点来到公司停车场,到达停车场后一直没有下车,直到16个小时后才被人发现,男子已经在车内死亡。事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男子的家属将其诉至法庭,一审认为,男子未下车,不算是工作岗位,遂驳回男子家属的诉求。男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或引发争议。(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据红星新闻的报道,男子陈某所在的公司,上班时间为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不过公司也同时规定,每天早上六点半是安全警示教育以及工作安排时间。也就是说,陈某需在六点左右就要到达公司。 据事发时监控显示,陈某早上五点五十八分驾驶车辆来到公司停车场,期间一直没有下车,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车灯也一直亮着。 直到晚上九时许,陈某的家属打电话给公司,表示陈某早上出去上班,一直没有回来。 可公司表示,从早上就没有见到陈某来上班,还以为陈某请假了。 陈某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从公司停车场发现了已经死亡的陈某。 经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事后,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对陈某工伤认定,人社局查明原因后驳回。 陈某家属无法接受,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人社局对陈某进行工伤认定。 围绕其诉求,陈某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陈某的上班时间虽然为早上八点,但是根据公司的要求,必须是六点半之前到达公司,根据陈某最近的打卡时间,陈某每次的打卡时间范围为六点零二分到六点零八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陈某死亡时间为工作时间,且已经到达工作地点。距离发现陈某死亡也没有超过48小时,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标准。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机构出具的死亡报告以及公司停车场的监控,大院认定如下事实:陈某是因突发疾病在车内死亡,其死亡时间属于日常上班期间。 另查明,陈某抵达停车场后,一直没有下车,故不应该认定为陈某已经进入工作岗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病亡地点并非工作场所,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诉求。 宣判后陈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发时陈某是否已经处于工作地点之内。 由于陈某家属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陈某的死亡时间虽然属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时间,死亡地点虽然在公司的厂区范围内。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陈某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所在的停车场属于工作地点,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综上法院认为,人社局认为陈某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浙江,男子早上6点来到公司停车场,到达停车场后一直没有下车,直到16个小时后才被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17 1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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