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8岁小男孩想吃荔枝,因父母没给买,一口气偷偷网购了26箱荔枝“报复”父母。父母次日发现后,见孩子买的还都是海南的妃子笑荔枝,每箱5斤、399元,一共花了10369元,哭笑不得,连忙联系商家,向商家申请退款。
万万没想到,商家不退款也就罢了,发的还都是桂花香荔枝。
孩子父母保留了开箱视频,随后又向发货方再次确认,发货方称接到的订单就是26箱桂花香荔枝。
孩子父母认为妃子笑是高端荔枝,与桂花香荔枝的价格相差8倍,商家“货不对板”是挂着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再次与商家理论。
转眼一个月过去了,因为家里冰箱小,26箱荔枝放不下,基本已经放坏了,商家也不给解决,孩子父母于是便向媒体求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孩子买错东西,父母要求退货退款,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可见,8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花1万多元,网购26箱荔枝,这样的行为很显然已经超出了8岁孩子的认知。如果涉事孩子的父母不予追认,涉案的买卖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商家在未发货前理应当终止发货并退款。
当然,《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孩子父母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商家不停止发货、退款也无可厚非。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如果在商家发货后,孩子的父母又拿出了相应的证据。商家也并不是就要全额退款,毕竟错在孩子以及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商家也有损失。
2、货不对板是否就是欺诈?
我们都知道,商家欺诈消费者的,不仅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还会涉嫌虚假宣传面临处罚。
但是同样,这里的欺诈和虚假宣传是指“故意”行为,认为商家欺诈或者虚假宣传同样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相应“故意”。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货不对板仅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孩子的父母如果以荔枝是孩子购买的,主张合同无效,可以以商家同意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商家也承担一部分责任。
反之,如果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购买荔枝的行为进行追认,以合同违约为由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商家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向商家退款,自己承担自身的损失。
3、最后,据当地市监局工作人员称,目前,商家愿意赔付孩子父母4000元,孩子的父母则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双方尚未达成一致。同时,已经就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不管怎么说,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为了家庭财产安全,一定要看好自己的手机、不将支付密码告诉给孩子。
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朋友,坚守诚信经营的理念,守住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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