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陆先生2岁儿子患病去医院检查时,因为医生误诊导致救治不及时死亡,但事后卫健部门仅给予医生警告停业6个月处罚。陆先生不服到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涉事医生因医疗事故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来源:大皖新闻) 陆先生和妻子育有一个2岁的儿子,二人长期在外地务工,春节时回老家过年,孩子肚胀有点不舒服,便去医院检查,医院开了一点药让回家休息。 但回家后,孩子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在凌晨出现吐血丝情况,于是,陆先生赶紧再次带孩子去医院检查。 医生韩某让陆先生带孩子拍了一个片子,医生查看片子后,初步诊断为肠梗阻,让孩子住院治疗,陆先生表示同意。 次日早晨,韩某找到陆先生,说刚好有专家会诊,但需要5000元专家费,陆先生询问能否医保支付,韩某表示只能现金支付。 陆先生支付5000元后,询问检查结果,韩某表示专家检查结果正常,而陆先生了解到所谓的专家就是医院科室主任。 当天中午一点多,陆先生发现孩子嘴巴紧咬嘴唇,病情明显加重,赶紧找到值班护士,但没有找到值班医生,后找到一名外科大夫,外科大夫初步认定陆先生孩子病情为肠套叠,称他们医院没有治疗条件,建议转院治疗。 陆先生便立即带孩子去省立儿童医院治疗,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漏诊、延误病情和未及时手术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随后,陆先生和医院协商解决未果后,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5%赔偿责任。 而当地卫健部门仅给予韩某警告停业6个月处罚,陆先生不服,到公安机关报案,韩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俗话说:“医者仁心”,医生一定要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但本案韩某不仅不认真检查,还和陆先生索要专家费,最终导致陆先生孩子耽误治疗不幸死亡,其本人及其医院都有很大的责任。 2、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正如法院判决,陆先生孩子症状特征典型,诊断并不困难,医院漏诊实不应该,因此,判决医院承担85%责任,这也说明了韩某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陆先生孩子不幸死亡,其已经涉嫌医疗事故罪。 根据法律规定,韩某涉嫌犯罪,不仅会被吊销相应的医师证,还会被医院开除职务,他将会为自己的不负责任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虽然是韩某个人不认真导致陆先生孩子不幸死亡,但韩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医院承担。 实际上,民法典规定,只要医生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受限于医疗条件,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医生和医院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法律并不会强人所难,但本案韩某太不负责任了,同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也能诊断出来,他却不能,且和陆先生索要过专家会诊费,所以公安机关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从这个角度来说,韩某被刑拘一点也不冤枉。 亲爱的读者的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救护车800公里收费2万8,看似很贵,实则账不是这么算的,家属没算上救护车回程,
【25评论】【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