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心狗肺用这么脏的水给人吃!”福建三明,女子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发视频辱骂镇长,

藏剑游侠 2025-06-20 10:44:50

“狼心狗肺用这么脏的水给人吃!”福建三明,女子在短视频平台上多次发视频辱骂镇长,被警方拘留7日。事后,不服处罚,认为镇长不作为,自己只是在提建议、批评而不是辱骂他人,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时认为,身为镇长也应当有一定的包容心,法院这样判!(来源: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3到4月份,时年52岁的女子赖某多次在自己的短视频发布辱骂其所在地的镇长吴某的视频,诸如“狼心狗肺用这么脏的水给人吃!”“不是人生的,才会这么没素质!”“吃大边长大的!”之类。浏览量少则数百次,多则高达1.8万次。

几天后,吴某报警,声称赖某夫妻二人发布的多条侮辱其本人的视频,对其名誉和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起因系近期政府环保部门在隆陂水库整治环境提升饮用水质,要求隆陂水库附近田地村民不得种植烟叶和水稻。应上级要求,镇里已经根据文件对涉及的相关村民发放了相应的补贴,但赖某夫妻对补贴标准不满意,多次提出无理要求,其作为镇长,因工作需要多次与赖某夫妻协调,但依然无法满足赖某夫妻的无理要求,这才让赖某夫妻将矛盾转向个人。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将赖某夫妻二人传唤至办案中心,经询问赖某对在短视频平台发视频辱骂吴某一事供认不讳,同时也陈述,起因是吴某不让其种田种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告知赖某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后见其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转眼7天过去了,赖某出来后,却不愿意了,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法庭上,赖某表示,自己多次在短视频账号发布视频向上级领导反映水库的污染情况,所谓的辱骂镇长的视频,其实是对镇长不作为行为的批评、建议,这些批评全部都是基于事实的,且未超出合理批评的范畴。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非对他人的侮辱,自己的行为符合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同时还表示,即便自己的行为不妥,吴某作为一镇之长也应该大度一些,忍受、包容自己的行为。

面对赖某的控诉,警方拿出了赖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资料及截图、吴某报案笔录及提供的辱骂视频截图以及赖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认为对赖某的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这样判!

除了前述事实,一审法院另查明事发4年前,当地曾研究讨论关于涉案镇水源地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耕地退耕问题,并制作了会议纪要等事实。

指出,《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认为,赖某多次公然辱骂吴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事主体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吴某发现赖某在网络上侵害其人格权利,有权依法举报。

短视频平台面对的对象不确定,范围广泛,赖某违法行为传播迅速,对被害人吴某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响,赖某主张吴某作为一镇之长要忍受、包容其违法行为,于法无据。

另,《信访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赖某如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应依法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若以反映情况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于法不符。

警方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况,认定赖某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决定对赖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也得当。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赖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赖某仍表示不服,又坚持己见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不能以辱骂他人的违法方式维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赖某的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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