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80岁独居老伯以月薪5000元雇女保姆,不料,仅12小时后老伯被铁器砸头身亡,金戒指与现金被洗劫。女保姆作案后,化身“王丽”辗转三省打零工,逃亡12年,直至2019年警方靠门把手DNA破案。案发后,女保姆称遭老伯“摸手求同睡”愤而反击,系正当防卫。目前,女保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看看新闻报道,2007年8月27日(农历中元节),某老旧小区内,80岁的独居老人李伯(化名)被邻居发现倒在血泊中身亡。 现场勘查显示,李伯头部遭受钝器重击,家中抽屉被翻动,一枚金戒指和装有现金的钱包不翼而飞。 警方在门把手提取到女性生物痕迹,但受限于技术条件未能锁定嫌疑人。 据调查,李伯因子女定居国外,曾以月薪5000元(远高于当时市场价)雇佣保姆照料生活。案发当日清晨,李伯在劳务市场结识自称“刘芳”的中年女子曹某(化名),当场约定雇佣关系并带其回家。未料当晚即发生血案。 曹某作案后连夜逃往外省,辗转辽宁、浙江等地打零工,化名“王丽”在宁波落脚,直至2019年鞍山警方通过DNA比对技术锁定其身份并实施抓捕。 到案后,曹某供述称:“他总想摸我的手,还说要和我一起睡……我气急了才动手”。 据曹某交代,案发当晚李伯言语轻浮并试图肢体接触,双方激烈争执后,曹某用客厅铁质摆件猛击李伯头部致其倒地,随后劫走财物潜逃。 十余年间她始终惶惶不安,落网时坦言:“这笔债迟早要还,现在反倒踏实了。” 对此,有网友说,月薪5000在2007年是什么概念?老人诚心待她,却换来铁器砸头和劫财!所谓‘骚扰’根本是杀人犯的标准话术——真被欺负了为什么不跑要杀人? 有网友说,若骚扰属实,老人过错至少该影响量刑!法院如直接否定口供却无相反证据,是否违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也有网友说,十多年逃亡中她化名结婚生子,却始终说‘终于解脱了’,证明暴力永远解决不了创伤,只会制造更深的黑洞!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曹某的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五要件,即不法侵害存在、不法 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侵害人实施、 防卫意图明确、未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曹某供述的“骚扰行为”发生于争执初期,但其行凶时已无侵害现实性,老人停止接触后,曹某仍取铁器返回行凶。 同时,80岁李伯骨质疏松与中年健康保姆的力量对比悬殊,连续击打要害已非防卫所需,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过当特征。 而且,结合证据,两人在现场无撕扯痕迹、老人衣着完整,与“激烈反抗”描述不符。 因此,曹某的杀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结合刑法的规定,杀人过程中劫取财物的行为,因杀人动机、取财手段等方面差异,可能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 本案中,从杀人动机角度,曹某之所以杀害李伯,并不是为取材目的而预谋杀人,依其供述,系争执后临时起意。 从获取财物的手段来看,曹某虽然不是直接利用杀人形成的控制状态来获取财物,但是曹某系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财,利用了被害人不能反抗状态获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特征。 同时,曹某并不是杀人后先离开再返回偷取财物,而是在杀人后立即搜刮财物。曹某从铁器击打到取走戒指全程在同一密闭空间、连续时间内完成,形成“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因果锁链”。 因此,曹某劫取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构成抢劫罪。 3、曹某关于“骚扰”的辩解是否影响量刑? 结合《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但是,该意见的过错,要求同时满足过错行为客观存在(需证据证明)、过错与犯罪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过错达到“严重”程度(如暴力等)。 就本案而言,除曹某口供外,无证人、物证、通讯记录等佐证骚扰事实,且雇佣当天即发案,不合常理,老人80岁且首次见面,尸检报告无防卫伤,如抓挠伤,反证侵害强度存疑。 在刑事案件中,曹某如主张减轻责任需承担“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如曹某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线索,如衣物DNA、伤痕等,且其潜逃12年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如现场清洁、衣物丢弃,将承担证据缺失的不利后果。 基于此,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面临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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