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某村庄深夜惊现灭门惨案,70岁陈阿婆、30岁女儿及2岁外孙被砍杀身亡,仅两个月大幼子因熟睡躲过屠刀!凶手与受害家庭为二十年邻居,案发前三天返乡扫墓。三岁男童冒死逃出呼救,监控拍下凶手血洗民宅后持刀回望、从容离去。案发后,凶手自称"吃精神病药五年",司法鉴定为限定刑责能力。被害家属悲愤控诉:"全村无人知其患病!"家属不打算要赔偿了,现在三人均未下葬,只求死刑告慰亡魂。而警方还告知,凶手的父亲竟然参与将凶器菜刀抛塘销毁,两人双双入狱待审。 据极目新闻2025年6月20日报道,广东廉江某村发生了一起惨案。 2025年3月27日晚7时许,40岁的村民叶大勇手持菜刀闯入邻居陈阿婆家中,向正在堂屋吃饭的祖孙三人疯狂砍杀。70岁的陈阿婆当场身亡,其女林梅(30余岁)为保护身旁2岁的儿子小辉扑身阻挡,母子二人最终倒在血泊中。 案发时,林梅3岁的长子小宇机敏逃出家门,赤脚奔至村道哭喊:"救命!有人杀奶奶和弟弟!"四名在路边吃饭的村民闻声冲向现场,但为时已晚。 仅两个月大的幼子小宝因在卧室熟睡未被发现,奇迹般躲过一劫。 监控画面显示:当晚19时48分呼救声响起,村民赶往救援;约半小时后,叶大勇提刀从容离开,途中两次回望案发现场。 陈阿婆的丈夫林伯被邻居唤回,目睹至亲惨状当场崩溃。 经查,叶大勇与林家为相距仅200米的同村邻居,其少年时期曾与林家长子同桌读书,两家素无矛盾。 叶大勇案发前三天从湛江返乡扫墓,行凶动机不明。其父叶老汉事后将凶器菜刀抛入鱼塘,因涉嫌毁灭证据被刑拘。 更惊曝的是,叶大勇自称"吃精神病药五年",司法鉴定为限定刑责能力。 对此,有网友说,三代灭门是否会‘精神病’减刑?监控里凶手离开时冷静回望现场,抛刀毁证父子配合默契,这像是发病状态?请公布五年就诊记录! 也有网友说,同村几十年从不见异常,打工城市也没同事举报,偏偏杀人时‘发病’?农村精神鉴定漏洞该查了! 对这个案件,该如何评析呢? 1、司法鉴定认定叶大勇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家属质疑鉴定结论真实性,该如何救济呢? 本案中,精神分裂症作为重型精神障碍,在缺乏系统治疗的情况下难以完全隐蔽。而叶大勇长期在湛江务工,非封闭环境,村民证言其行为无异常,与需持续服药五年的重症患者特征存在矛盾。 案发过程显示,叶大勇具备明确的行为目的性,精准选择作案对象、排除无关婴儿,离开现场时“两次回望”体现环境警觉性,与发病期常见的行为紊乱、脱离现实等特征形成反差。 流动务工人员维持五年规范服药需高度医疗依从性,但案发前未引发任何医疗或社会干预记录,此点需结合其务工期间医保使用记录、购药凭证等客观证据补强。 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规定,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具体到本案,家属对叶大勇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异议,因为叶大勇的现实生活的情况与鉴定结果有比较大的悖论,足以让人怀疑。 基于此,林家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争取更加全面细致合理的鉴定结论。 2、林家希望对叶大勇判处死刑,但限定责任能力可能成为最大法律障碍。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叶大勇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意味着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但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叶大勇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认罪认罚,不排除能够免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 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叶大勇针对祖孙三代老幼连续砍杀,手段特别残忍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案发后,试图逃避罪责,其父毁灭证据反映家庭包庇倾向,无任何悔罪表现。而且,重症精神分裂症患者停药后复发率超80%,有再犯可能性。 综合考量后,叶大勇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你们玩完我,就不守信用了?我告你们强奸。”广东广州,发生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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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
精神病患者杀了人,更应该死刑。
season in sun
我认为公安任何违反常理的行为就是为了图钱,要受害者送钱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