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给自己转账30万,为家人看病,万万没想到,他一个大意,竟把30万,转给还欠他50多万的老 赖账户上,这下惨了,对方早就跑了,他赶紧联系银行,银行却说:他还欠银行100多万呢,我们要分走20万,你只能证明打过去的钱是从你账户出来的,但不能证明这钱就是你的。男子彻底傻眼了,结局出乎意料。
5月26日早上8点11分,王先生做了一件让他追悔莫及的事,导致他接下来,将疲于奔波,据理力争。
因为家里人生病,王先生决定筹措资金,给家人救治。
王先生平时做一些投资,他想从投资账户里转出30万,先转到招行,再从招行转到建行。
他早晨一睁开眼睛,就开始忙活这事,可能睡眼惺忪,可能疏忽大意,他竟转错帐了,把30万转到别人账户里。
大家可能觉得,转错了联系对方,再让他转回来,如果对方拒绝,那就报警不就可以了吗,30万不是个小数目,对方也没那个据为己有的胆量。
可王先生转错账的对象太特殊了,巧的是,对方不但跟他有纠葛,欠钱不还,两人还曾经对簿公堂。
原来,这个人叫杨某,两人是朋友,王先生义薄云天,在杨某身处困境时,对他解囊相助,可到了2022年,杨某还欠王先生50多万时,他竟然耍起了赖,开始拒不还钱了。
这让王先生很伤心,决定杨某不仁,他就不义,他一气之下,把杨某告上法庭。
可王先生打赢了官司也没用,杨某不知去向,名下也没可执行的财产,这笔50多万的欠款打了水漂。
就是因为王先生和杨某,有经济上的往来,所以,杨某才在王先生手机银行的转账记录的“最近转账伙伴”里,第一个是王先生自己,第二个就是杨某。
据王先生说,当时,他一个不留神,再加上注意力都集中在转账金额上,APP没提示让他核对账户,只让他刷脸,所以,他没发现误转给杨某。
直到王先生发现自己账户钱没到账,才知道自己转错了,当时,他心里咯噔一下,知道麻烦大了,但没想到事情远比他想象的复杂。
王先生为了及时止损,当即报警,然后联系银行可银行的回复,让他如坠冰窟。
银行说转账成功了,他们无能为力。
现在的情况就是,杨某联系不上,手机号早就成了空号。
更让王先生崩溃的是,银行说杨某还欠银行100多万,这笔30万的款项,他们要分走20万。
王先生当然不愿意,但银行却说,王先生只能证明打过去的钱是从他账户出来的,但不能证明这钱就是他的。
如果想证明,除非杨某出来作证是误转,或者王先生起诉,法院那边能够有证据证明。
最终,王先生只能一而再跟银行好说好商量,银监也会介入调解,王先生一筹莫展,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
有人说,搞不清楚,转账给对方时都是核对账号是对方的姓名后才可以转账过去,怎么会有转错帐的呢?99.99%的概率钱没了。
不同情,对方没找你麻烦就算不错了。因为由于你的不认真。给人家的工作生活增添了麻烦。
还有人调侃,有钱人就是大气,转30万就象我转3元一样,我转30都看半天,转300更是左确定右确定,就怕转错,这人应找个专业会计师。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普通债权人按查封顺序或债权比例参与分配。
王先生因操作失误,把30万元转入杨某账户,符合《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杨某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王先生受损失,且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先生有权要求杨某返还30万元。
杨某的账户资金属于可执行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法院查封或冻结杨某账户后,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普通债权人,如银行、王先生按债权比例分配。
本案中,杨某账户内30万元,按银行100万,王先生50万+30万=5:4比例分配,银行分得约18.75万元,王先生分得11.25万元,与实际银行主张的20万元基本一致。
银行依据法院执行程序参与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关于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规定,划扣20万元属合法范畴。
王先生需优先通过不当得利诉讼确认30万元归属,如果法院认定该款项是误转且所有权没转移,则30万元仍属王先生财产,可排除其他债权人对该笔款项的执行。
王先生需举证证明转账是操作失误,如提供转账记录、与杨某经济纠纷的生效判决、误转时的操作痕迹等,并申请法院查封杨某账户
如果只依赖转账流水,难以直接推翻杨某账户资金权属,需通过诉讼确权。
即使王先生起诉不当得利并胜诉,如果杨某账户已进入执行分配程序,他的30万元仍需按既有规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