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是光鲜的驻外机构职员,因公务员考试失利竟赌上人生,在境外用加密工具主动叩

会发光得暹罗 2025-06-25 11:03:38

一男子曾是光鲜的驻外机构职员,因公务员考试失利竟赌上人生,在境外用加密工具主动叩响间谍组织大门!为证明所谓"能力",他收取境外巨资,将国家内部文件当作"投名状"秘密递交,更计划潜伏回国再考涉密岗位!后谎言终被刺破!国安侦查发现,其"被迫参谍"的辩词全是演技。保密部门铁证认定:那些文件就是致命情报。如今,等待他的不是留学天堂,而是十年铁窗!   据观察者网2025年6月24日报道,李明(化名)原系某驻外机构劳务派遣人员。2024年,李明报考某国家行政机关职位失利后,长期陷入愤懑情绪。   为证明自身“价值”并宣泄不满,其在盲目自信与追求刺激的心理驱使下,于驻外工作期间主动通过加密通讯工具联络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表达投靠意愿。   境外情报人员迅速回应,承诺支付高额报酬并提供赴发达国家留学的“绿色通道”。   李明未作犹豫,当即收取对方提供的间谍活动经费,并将工作中接触的大量内部文件资料作为“投名状”交付对方。   更严重的是,李明接受境外指令,计划再次报考我国涉密岗位,意图长期潜伏并窃取核心机密。   2025年初,李明回国后遭国安依法传唤。为逃避罪责,他编织“被境外间谍胁迫参谍”的谎言,声称自己系被策反的“受害者”,企图掩盖主动叛国的行径。   经国安缜密侦查与技术取证,其主动投敌、收取经费、传递情报的全链条证据被固定。   保密部门鉴定确认,李明提供的文件属于法定“情报”范畴,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对此,有网友说,讽刺啊!他以为递‘投名状’能换留学,结果留学变‘留狱’。主动投敌最低十年起判,间谍经费还没捂热就得追缴,典型的赌命式犯罪。年轻人真该算算法律账:叛国必须严惩。   有网友说,考公失败就犯罪?这心理防线比纸薄!国安判十年太解气——国家秘密岂是个人泄愤的工具?建议普法教育纳入公考落榜生心理干预!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李明系主动投靠还是被胁迫参谍?   《刑法》第110条及《反间谍法》第4条均将“参加间谍组织”列为独立罪状,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自主意志的主动输出。   司法实践中,认定“主动”需满足三要素。   一是,行为发起性:行为人与间谍组织的首次接触由谁启动;   二是,目的明确性:行为人是否积极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   三是,对价接受度:是否自愿收取报酬或利益交换。   本案中,李明使用加密工具首次联络境外机构,打破“被策反”辩词基础,其投靠动机为“证明能力”及“报复”,报考涉密岗位计划进一步暴露主动渗透意图,且其无迟疑收取经费并提交“投名状”,体现完全自愿性。   因此,李明系主动投靠无疑,具有明显主管故意。   2、李明提供的内部文件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情报”?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中“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本案中,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李明提供的文件包含涉及国家驻外机构运作机制、人员管理等未公开信息,具有情报价值,且境外间谍组织指令李明报考涉密岗位,证明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引导后续渗透的行动价值,而该信息被境外用于分析我国涉外工作模式,存在潜在威胁。   在这个过程中,李明明知该行为将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李明提供的内部文件应当构成《刑法》规定的“情报”。   3、李明的行为是否达到间谍罪的入罪标准?   《刑法》第110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李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间谍罪的主体要件。在主观层面,李明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等,主动联系,收取经费、提交情报、接受指令的行为链条,甚至计划按照境外间谍组织指令李明报考涉密岗位,证明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引导后续渗透的行动价值,具有主观故意。至于李明的动机,在所不问。   在客观层面,李明即便没有加入间谍组织,但试图积极参加间谍组织,提供情报信息,“主动投靠”不要求完成正式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客观上实施联络、纳贡、受命等行为即构罪。   在客体层面,李明公开的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情报价值,该等信息可能成为境外组织判断涉外工作事项的信息依据,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   因此,李明的行为将以间谍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便不构成该罪,其提供情报行为,也符合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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