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上海,一男子下班后和同事在一起聚餐饮酒,酒后其又自行打车回家,不料,第二天,他却被人发现冻死在了街头。
男子的家属随即将当晚参加聚餐的4名同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并非谁死谁有理,同事无责!”
2024年1月的冬夜,金先生与四位同事在下班后,决定相约前往附近的一家烧烤店聚餐放松一下。
金先生为此还带上了一瓶已经开封的52度高度白酒,打算好好庆祝一番。
餐桌上,随着气氛逐渐热烈,五个人推杯换盏,不知不觉间那瓶酒就被分了个精光。
当聚餐接近尾声时,一位细心的同事注意到金先生穿着单薄,便将自己的薄棉夹克递给他。
在和同事告别后,金先生独自打了一辆网约车回家。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次日清晨,邻居们在家门口发现金先生倒在了地上,不省人事。
经过送医抢救后,最终还是无力回天。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指出,金先生的死因系急性酒精中毒加上低温侵袭导致的冻伤。
得知这一噩耗后,金先生的亲属们悲痛欲绝。他们觉得,当晚和金先生一起聚餐的这四名同事对金先生的死亡结果难辞其咎。
因为作为同事和共同饮酒者,他们不仅未能劝阻金先生别喝太多。
而且在喝完酒之后,众人也未对其进行有效照料,就这样放任醉酒的金先生独自回家而冻亡,他们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这样,金先生的家属将当晚4名同饮者告上法院要求索赔。
说实话,从金先生家属的角度来看,朝夕相处的亲人突然这样就没了,肯定一时间无法接受,想要找当天一同饮酒的同事讨个说法。
但从这4名同事的角度看,大家就是普通聚餐,谁也不想出事,金先生又是成年人,自己饮酒造成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也怪不到他们的头上来。
金先生家属告他们也实属冤枉。
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的情形中,同饮者之间有提醒、劝告、照顾等附随义务。
如果同饮者之间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等行为,可认定有过错。
法院经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调查后认定,金先生在事发当时和4名同事系正常的聚餐,席间,众人存在饮酒行为。
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他4名同事存在对金先生有强迫饮酒、劝酒行为。
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显示,金先生在离开餐馆时能够正常行走,并不存在醉酒状态。
而且按照常人理解,金先生可以独立回家,无须他人陪送。
其中一名同事亦为金先生提供了一件外套。
故4名同事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对金先生尽到了照顾、帮助义务。
对于金先生本人而言,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能否饮酒及饮酒多少可控,对于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同样可以预知。
最终,金先生因饮酒致醉冻亡,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遂据此驳回了金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