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夜班时前往镇上买烟,结果被撞身亡。人社局表示:这不算工伤。法院则称:打工人有喘息的权利,这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判定为工伤!
究竟谁才是正确的呢?
尽管法院的判决更具人情味,似乎也是在为底层打工人主持公道,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更倾向于人社局的观点,理由如下:
该男子住在公司宿舍,事发当日即将上夜班,便前往镇上去买烟,不幸的是途中遭遇车祸丧生。人社局觉得他是外出办私事,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不算工伤。但法院认为,买烟是日常生活所需,路线合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男子上班的路线是从宿舍到车间,买烟是生活必需的吗?我认为不是,即便算是日常生活所需,他也完全能够选择更多的下班时间去做这件事。只能说,他买烟的行为发生在上班之前。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如果这样都算工伤的话,那么在家里发生的、工作日下班后发生的绝大部分事情都能算工伤了。
实际上,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就好,根本不必与工伤扯上关系。唯一可能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他住在宿舍这一点,这方面还可以再斟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