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做运输生意,有4辆半挂车,平常停在路边停车位,每年交几千块停车费,谁知3个月前,其中1辆车突然被人开走,还从他账户里扣了211元过路费,他报完警,警方立案调查,可贼还没抓到,男子在前几天又丢1辆半挂车,他彻底傻眼… 6月26号,小强热线报道,蔡先生靠做运输生意养家糊口。 他名下有4辆半挂车,平时就停在物流园区附近的路边车位。 为了图方便,他早在去年就长租了两个车位,一年交几千块停车费。 可谁能想到,3个月前,他的第一辆半挂车突然人间蒸发了。 事情发生在3月30日凌晨。蔡先生说,那段时间生意不好,车停在路边车位上好几天没动过。 当天早上,他准备出门干活,结果一到车位,发现车没了。 他第一反应是问挂靠公司,就问对方是不是他们把车开走了?结果人家说根本没动过,也不会动。 蔡先生急得赶紧报了警。警方问你是不是拖欠了工资?蔡先生说没有这回事啊! 接着,警方调取了监控。画面显示,3月30日凌晨3点,一个黑影鬼鬼祟祟地靠近蔡先生的车,三两下就把车门撬开了,还熟练地启动了车辆。 更离谱的是,偷车贼直接开着车上了高速,跑了200多公里,过路费211元,最后还从蔡先生绑定的ETC账户里扣了钱。 蔡先生气得不行,说我早上看到ETC短信,人都懵了,这贼不仅偷车,还让我给他交过路费! 警方根据监控和ETC记录,锁定了偷车贼的行驶路线,但目前还没抓到人。 蔡先生说,那辆半挂车是2016年买的,花了30多万,现在突然没了,生意都受影响了。 车上有GPS,但被拆了,警方说可能是专业偷车团伙干的。 第一辆车被盗后,蔡先生心惊胆战,每天检查剩下的车。可没想到,6月21日凌晨,又没了一辆半挂车! 这次更离谱,偷车贼居然在6月21号凌晨,直接把车开上了运溪高架路。 蔡先生欲哭无泪,说我当天晚上5点半回来,车还在,第二天早上一看,车又没了,这都什么事呀! 蔡先生说,这次他都怀疑自己没睡醒看错了,结果他下去一看,车位空荡荡的,只剩地上一道车轮印。 更让蔡先生崩溃的是,当天上午,他收到了交警的违章短信,提示车辆在高架路上违规行驶。 蔡先生再次报警,警方根据违章记录和监控,发现偷车贼的作案手法和第一辆车如出一辙,很可能是同一伙人干的。 蔡先生说,2辆被盗的半挂车都是他的吃饭家伙,现在车没了,生意直接停摆了一半。 他要还车贷,还要养工人,现在车没了,货也运不了,损失太大了! 更让蔡先生想不通的是,他明明交了停车费,车却还是被偷了。 而停车场地的客服回应说,停车场晚上8点到早上8点没人值守,只要车能被钥匙开走,他们就管不了。 这话说的,我交了停车费,车却被人半夜开走,那这停车费交的是啥?蔡先生气得直摇头。 蔡先生说,现在剩下的2辆车,我都不敢停在路边了,只能找朋友的车库临时停着,但这不是长久之计啊! 目前,2辆车被盗案已经立案,警方正在全力调查。 警方表示,已经有了初步的调查结果,具体细节不方便说,一旦有进展会第一时间通知蔡先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停车场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偷车贼又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蔡先生通过“余杭停车”公众号长租车位,并支付停车费,实质上与停车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停车场作为管理人,应当履行保护车主财产安全的义务。 停车场夜间无人值守,且在车辆被盗后以“只要车能被钥匙开走,我们管不了”为由推卸责任,显然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构成管理不到位。 如果停车场没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车辆被盗,蔡先生有权要求停车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蔡先生可向停车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因管理疏漏导致的损失;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车贼通过撬锁、启动车辆并驾驶上高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两辆半挂车价值共计6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偷车贼在3个月内连续作案2起,属于“多次盗窃”。 偷车后利用ETC扣费、在高架路上违规行驶,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如果警方抓获偷车贼,蔡先生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及停运期间的间接损失(如车贷、工人工资等)。 蔡先生的遭遇暴露了停车场管理漏洞与偷车贼的猖狂,对于他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小强热线 2025-6-26
浙江永康,一女子和一男子商定以1800元价格发生关系,男子精力旺盛想要索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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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梁故里
停车场如何证明被盗车辆是钥匙启动开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