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家里有两辆车,每次停车都占用别人的车位。物业把她的车强制挪走了,没想到女子不乐意了,认为物业是故意找茬。其他业主也这么停车,为啥只针对她呢?还要求物业道歉。被拒后,女子找来媒体曝光这件事。结果悲剧了,女子不仅没得到同情,还被指责是恶人先告状。 6月26日,1818黄金眼报道。女子汪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执行的是“一车一位”管理制度。 由于汪某的家里有两辆车,却仅有一个车位,没有办法,汪某只能把车停在一个没有任何业主信息的车位上。 汪某在出差过程中,接到了物业的电话,称她的车占用了别人家的车位。 汪某解释说,自己现在还在外地,没办法回去挪车,等回去之后,第一时间就去挪车。 结果没想到,等汪某准备去开车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经过询问物业才知道,自己的车是被物业拖走了。 汪某随即来到物业,要求物业给个说法,并给汪某赔礼道歉。 被拒绝后,汪某联系到媒体把这件事曝光。另外汪某还告诉记者,车位的业主都没有找她,就是物业故意刁难自己。 另外,这个车位也并非只有汪某一个人停车,还有其他业主在那里停车。 可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车位的业主并非不知情,反而是在业主群里多次提到被占车位的事情。 而物业公司也表示,他们的一切工作都是按照规定进行,并没有过错,无需进行道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物业是否有权拖车?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权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服务人有权请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汪某的车辆违规停放,占用了他人的车位,对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秩序。 物业按照规定对汪某进行通知,是可以将业主车辆拖到合适位置的。 第二,汪某占用他人车位,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车位属于该业主合法拥有,即便是其他业主也存在乱停车的情况,但是以上行为,皆是对该业主物权的一种妨害。 业主有权要求排除妨害,甚至也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汪某断章取义,联系媒体进行曝光,一旦给业主或者物业造成不好的影响,还有可能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汪某在对这件事进行曝光时,并没有实事求是,也没有把真实情况反应给记者,反而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要求物业道歉。 好在记者能够对此事进行调查,还原了事情的真相。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浙江杭州,女子家里有两辆车,每次停车都占用别人的车位。物业把她的车强制挪走了,没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27 10: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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