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与四同事烧烤店共饮一瓶52度白酒,酒过三巡,散场时,同事见他衣着单薄

云霄记史 2025-06-28 10:58:21

上海,一男子与四同事烧烤店共饮一瓶52度白酒,酒过三巡,散场时,同事见他衣着单薄,递上棉夹克御寒,男子神态清醒自行打网约车离开。次日,男子却被发现冻死户外。尸检显示,男子系急性酒精中毒加上低温致死。家属愤而起诉同事:"没有劝阻过量饮酒,明知醉酒未照看、护送!"庭审中,同事辩称已经合理注意义务。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网友怒赞:再也不是谁死伤谁有理的年代了!   据极目新闻2025年6月25日报道,一个寒冷的夜晚,上海某公司员工金明(化名)与四位同事结束工作后相约至烧烤店聚餐。   五人分饮了一瓶自带的已开封52度白酒,席间气氛融洽,无人强制劝酒。深夜散场时,同事张林(化名)见金明仅着单薄西装,主动将自己的薄棉夹克递给他御寒。   金明神态清醒,自行用手机预约网约车离开。   次日清晨,金明被邻居发现倒在小区户外地面,送医后确认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因证明显示:直接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发的低温冻伤。   尸检报告进一步印证,其血液酒精浓度严重超标,低温环境加速了代谢紊乱。   金明家属悲痛之余,认定四名同事对金明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四名同事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金明家属主张:   其一,四名同事作为聚餐组织者及共饮人,未劝阻金明过量饮酒;   其二,四名同事明知其醉酒却未护送回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其三,死亡系共同饮酒直接导致,四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被告四名同事抗辩:   其一,聚餐系自发社交行为,无人强迫或劝酒;   其二,散场时金明行动正常、逻辑清晰,有监控佐证;   其三,已主动提供棉衣御寒,并确认其乘坐正规网约车离开;   其四,意外系其自身饮酒过量及后续行为所致。   对此,有网友说,一条命啊!同事真就完全无辜?明知道零下还喝白酒,散场时但凡多问一句‘到家发消息’,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也有网友说,同事给了棉衣还看着他上车,难道要24小时当保姆?成年人自己喝多导致悲剧,怪别人太离谱了,法律不背巨婴的锅。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四位同事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未尽劝阻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以过错归责为原则。在共饮者责任中,要求共饮人避免因自身行为(如劝酒)扩大饮酒风险。   本案中,金明家属无证据显示被告存在主动劝酒、灌酒或赌酒等积极加害行为。而白酒系自带的已开封酒水,五人分饮一瓶(约人均2.8两),未明显超出合理社交饮用量。金明离店时行动自主、逻辑清晰,未呈现需紧急干预的醉酒状态。   同时,劝阻义务并非只要参与共饮就产生,而是要区分被动共饮和主动劝酒,若共饮人仅参与饮酒而未制造额外风险,其义务仅限于对‘明显醉酒状态’的救助。   本案中四位同事的‘被动共饮’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定劝阻义务。   2、四位同事对金明是否负有法定的照顾、护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要求共饮人“护送进门”。   本案中,法院认为,以社会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四位同事无法预见到“穿着棉衣乘坐网约车回家者”会中途滞留户外冻死。   而且,棉衣御寒、网约车保障系当时情境下最符合社会常理的救助方式,远超“口头询问”等形式化关怀。   当共饮人已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措施时,不宜因损害结果倒推义务不足。   有网友说,即便双方四位同时没有过错,但毕竟金明出现了死亡结果,且五个人参与共饮,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泛化适用,而应该保持谦抑性,否则必然出现“谁闹谁有理”的现象,也会出现和稀泥式的结论。   何况,金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过量喝酒有风险,其喝酒行为是自甘风险行为,理应承担主责,存在过错,无法适用该条款。   3、金明的死亡结果与饮酒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除了过错、侵权行为及过错外,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不可或缺的条件。   就本案而言,金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身酒量及酒精危害。其选择独自归家后暴露于严寒环境,系自身决策所致,与四位同事共饮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四被告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金明家属上诉后因未缴上诉费被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与大家一起讨论!

0 阅读:468

评论列表

用户18xxx94

用户18xxx94

1
2025-06-28 14:08

有网友是谁?是人是狗?

猜你喜欢

云霄记史

云霄记史

云霄记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