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操场上的意外:责任与赔偿的法律之辩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邵某,一个年仅

笔杆侠客 2025-06-28 14:18:13

校园操场上的意外:责任与赔偿的法律之辩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邵某,一个年仅10岁的女孩,在被告本溪市某某小学(以下简称河畔小学)内受到了伤害,引发了这场法律诉讼。

午休时,邵某在河畔小学的操场上奔跑玩耍,突然撞到了正在打沙包的被告佟某某身上,导致腿部摔伤。邵某回到教室后,左腿疼痛难忍,她向班主任说明了情况,班主任老师随即联系了她的母亲梁某。梁某赶到学校后,立即将邵某送往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邵某左腿外伤、韧带损伤、关节积液,需要修养一个月。

一个月后,邵某的疼痛仍未缓解,梁某担心孩子的身体状况,带着邵某前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以下简称盛京医院)进一步检查。经诊断,邵某的伤情为左胫骨近端骨折不连接(后十字韧带止点撕脱骨折)、陈旧性膝关节韧带损伤,需要住院手术。邵某办理入院手续,接受了胫骨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和膝关节后交叉韧带重建术,住院治疗至7月14日出院。出院后,邵某继续按照医嘱进行康复治疗,期间多次往返本溪和沈阳复查。

事故发生后,邵某的母亲梁某多次与学校和佟某某的家长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梁某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护学生的安全,而佟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女儿的权益。

协商未果,邵某将佟某某、佟某某的父亲佟某某1、母亲姜某、河畔小学以及人保本溪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复印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232.94元。

法庭上,双方的代理人都据理力争。邵某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他们指出,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操场上没有老师进行安全监管,这是学校管理不善的直接证据。

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佟某某1和姜某则辩称,佟某某在操场上正常进行体育活动,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河畔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辩称,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制定了完备的安全工作制度,每学期对校园内外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值周领导每天都会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在课间安排了专门的老师进行值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会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事故仍然发生了,学校愿意以积极的态度解决这件事,但具体的赔偿责任应由法庭裁决。

中国人保本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辩称,公司已在保险范围内对邵某的损失进行了赔付,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她还指出,学校已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及教育义务,具体的责任划分应由法庭酌定。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邵某受伤时虽在午休期间,但学校不能免除其教育、管理义务。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操场上没有老师进行安全监管,学校未能及时判断和阻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应认定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官进一步指出,佟某某在操场上正常进行体育活动,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保本溪分公司已在保险范围内对邵某的损失进行了赔付,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邵某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邵某自身奔跑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邵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河畔小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邵某医疗费、购药及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278.26元的80%,即18622.61元。案件受理费1705.8元,由河畔小学负担265.6元,邵某负担14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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