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安女士在便利店当收银员,老板承诺最低工资3200元,但安女士连续上班3

雾隐桃花岛 2025-06-28 16:54:28

贵州贵阳,安女士在便利店当收银员,老板承诺最低工资3200元,但安女士连续上班30天,却仅收到1267块钱,其余工资都被老板扣除损失了,安女士无奈辞职。(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安女士介绍,她经人介绍,来到便利店工作,合同规定最低工资3200元,但她辛辛苦苦工作30天,加班30多个小时,却仅收到1267块钱,其余工资都被老板扣除损失了。 另一名员工杨女士介绍,便利店工资支付押一付一,她两个月上班51天,也仅收到2200工资,便利店还不包吃饭,她嫌收入太低辞职回家。 事后,安女士找老板讨要说法,便利店工作人员称,由于安女士工作不负责,导致烤好的火腿和玉米不能出售,以及便利店丢失东西造成损失,所以才扣除安女士工资。 便利店工作人员还解释,根据合同规定,便利店损失3%以内由老板承担,超过3%由收银员承担。 安女士则解释,合同签完以后就被老板收回去了,他们根本不知道合同怎么回答的。 烤火腿和煮玉米都是便利店规定让他们摆满的,卖不出去也不能怨他们。便利店称丢失了几条烟,但只能看到老板有进出,其他细节看不清,损失却让他们承担,一点也不合理。 双方协商未果后,安女士反映给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称便利店的行为违法。 谁知,便利店负责人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表示他们不觉得自己行为违法。 最让人气愤的是,便利店老板称,他们也不是第一次被告,安女士告状也拿不到想要的结果。 从便利店负责人的回复来看,他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就是不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便利店老板和员工签订合同后立即收回,不让员工持有,就是防止员工拿着合同去法院起诉,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员工因为自身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确实可以扣除员工工资,但最多每个月不能20%,且支付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从安女士和便利店反馈来看,便利店损失并非由于安女士工作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销售不畅导致的,所以损失不应该由安女士承担。 且根据贵阳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便利店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所以不论便利店如何扣除损失,每个月最低应该支付收银员2130工资。 因此,安女士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要求便利店按照合同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便利店仍然不纠正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应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如果便利店仍然拒不改正,安女士还可以提前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请求便利店支付工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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