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系某银行原纪委书记,在婚内喜欢上了一服装女店员,年龄大23岁,维持男女关系17年,并育有一女。退休后,男子被指拒绝履行双方签署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该协议约定其月付1万元抚养费至女儿成家,且承担相关费用。女店员控诉:吴某仅支付6个月便毁约,反告其“敲诈勒索”,其妻子起诉追讨婚内赠与财产。女店员愤而实名举报,揭发男子长期婚外情等行为。男子承认关系但称“遭敲诈”,银行回应“其已退休”,纪委部门确认介入调查。 据现代快报2025年6月27日报道,在贵州遵义,一场涉及情感纠葛和法律纠纷的案例正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主角是周晓(化名),一名普通的服装店员,与吴强(化名),一位曾担任银行高管的男子。 两人相识于2007年,那时周晓年仅20岁,青春洋溢却涉世未深;吴强则年长23岁,事业有成,是当地某银行的纪委书记兼监事长,拥有稳定的家庭。 一次偶然的相遇,让两人关系迅速升温,从朋友发展为恋人关系。周晓回忆道:“当时我只是个打工妹,他有事业,对我关怀备至,让我误以为找到了依靠。” 这段感情持续多年,并在2017年迎来转折,周晓诞下一女。孩子出生后,吴强承诺提供生活保障,但始终未与妻子离婚。 时光飞逝,2024年8月,吴强正式退休。周晓称,退休后的吴强态度骤变,意图“抛弃母女二人”。 为保障女儿权益,双方于2024年8月14日签订《抚养协议》。协议规定:女儿由周晓抚养,吴强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若孩子继续求学(如大学、研究生或博士),支付期延至成家之日。此外,吴强需承担所有教育、医疗及附加费用(如培训班)。 周晓手握协议,本以为生活有了保障。 然而,好景不长。吴强支付了6个月费用后,突然声称“资金紧张”,停止付款。周晓多次催要无果。 更糟的是,吴强反手向派出所举报她“敲诈勒索”。周晓愤怒地说:“他付了半年钱就变卦,还报警污蔑我,但警方调查后没立案。” 更让周晓心寒的是,吴强的原配妻子也卷入纷争,起诉周晓要求“返还财产”。面对双重压力,周晓于2025年2月27日决定反击:她向吴强原单位纪委及上级纪检部门实名举报,揭露吴强婚外情、育有私生女等行为。 事件曝光后,记者联系吴强,他承认与周晓的“男女关系”及女儿的存在,但坚称“她敲诈我,公安已介入”。 警方证实,针对吴强的敲诈指控,调查后不予立案,但吴强正申请复核。 银行回应称,吴强确已退休,对举报“不知情”。 而纪委部门表示“已受理投诉,正在调查中”。 目前,此案仍在发酵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吴强指控周晓“敲诈勒索”,周晓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胁迫手段以及敲诈公私财物价值较大。 本案中,周晓与吴强维持17年男女关系,且育有一女,即便周晓明知吴强有存续婚姻,但非婚生女儿与婚生女有同等权利,吴强对生育女儿负有抚养的义务。 周晓基于女儿未来保障,与吴强签署了协议,约定了吴强应当支付的抚养费用等,其中每月一万元,直至18岁,结合吴强的身份,应该是有实力承担的,不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若周晓以“曝光男女关系”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抚养费的高额款项,可能有非法占有目的,或涉嫌敲诈勒索罪涉罪。 但现有信息显示其诉求限于协议约定,且曝光发生在吴强停付费用后,属维权反制。这或许也是为什么警方没有立案的原因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及第114条规定,吴强对于不立案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检察监督。但重新立案的可能性不大。 2、《抚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吴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周晓是否有权追索抚养费?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可参照合同规则。 协议内容聚焦子女抚养,不涉及情感交易,且吴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 吴强或许称受胁迫签订,但需举证如报警记录、录音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而警方未立案敲诈侧面削弱此主张。 而抚养协议中内容并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577条,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是,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周晓可依抚养协议起诉追索抚养费。 3、吴强婚内与周晓维持男女关系,将面临哪些处分? 吴强虽然退休,但其仍然是党员身份,结合《纪律处分条例》第151条规定,对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可以处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此,大家怎么看?
贵州,一男子系某银行原纪委书记,在婚内喜欢上了一服装女店员,年龄大23岁,维持男
沐语纪史
2025-06-28 17: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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