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一女子是骑行爱好者,因导航失误,驾驶摩托车误入海南G9813万洋高速。一辆白色私家车突然逼近逼停,便衣男子自称交警,未出示证件即扣留其驾照,全程私车执法!陈女士解释“误入”并愿受罚,但质疑程序违规。次日,执法视频冲上热搜,儋州交警通报:民警返岗途中履职,摩托车禁入高速系违法,鸣笛逼停为“紧急避险”,但承认未规范出示证件。最终,陈女士被罚100元记1分。网友追问:安全至上无可厚非,但程序合法如何保障? 2025年6月28日,据儋州交警关于网传“环海南岛摩旅被私家车逼停”的情况通报。 陈女士(化名),一位经验丰富的摩托车旅行爱好者,在2025年6月26日傍晚,骑着她的川AK94**号牌摩托车在海南岛的G9813万洋高速公路上疾驰。这次旅行,她计划穿越海南,但导航系统意外将她导入了高速路段。 陈女士对路线相当熟悉,但这次失误让她毫无防备,她以为某些省份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却忘了海南省自2017年起就明令禁止。 正当陈女士沉浸在旅途的畅快中时,一辆白色私家车缓缓靠近并行。车窗摇下,一名男子李某(化名)探出头,语气急促地喊道:“停车!”陈女士以为是路人求助,便放慢速度,关切地问:“需要帮忙吗?” 李某却生硬地质问:“你是哪个部门的?”陈女士一头雾水,回道:“我不属于哪个部门呀,我是骑摩托车旅游的。” 李某紧接着逼问:“你的车子为什么上高速路?”这时,陈女士才警觉起来,对方穿着便服,开着私家车,身份不明。 她反问:“你又是哪个部门的?” 李某激昂地宣称:“我是交警队的!” 陈女士恍然大悟:摩托车禁行高速归交警管辖,但她心中生疑,便衣、私车,这合规吗? 李某(后证实为儋州交警支队民警)见陈女士未停车,当即鸣笛、喊话,引导她减速停靠在应急车道。 民警下车后,迅速表明身份:“我是人民警察,你违法了!”他指出,摩托车在海南省高速行驶是严重违法行为,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陈女士连忙解释:“我导航错了,误上了高速!”但民警坚持秉公办事,要求她出示证件。陈女士无奈交出驾驶证和行驶证,不料证件被直接扣留。 她慌了:“为什么扣我证件?我接受处罚,但你这流程不对!” 民警回应:“你承认违法了,就得扣证!” 随后,民警驾驶私车护送陈女士从白马井互通驶出高速,并将她移交给高速公路管理大队。 在管理大队,执法人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陈女士作出处罚: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 陈女士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现场缴纳罚款并认错,但内心仍对执法过程耿耿于怀,并将视频公开在网络,引发热议。 次日,网民质疑声浪四起:民警是否非法截停?为何未出示证件?便衣私车是否违规?证件扣留是否合法? 交警支队迅速回应,承认执法存在“未能及时出示证件”等不规范行为,但强调处置是为保障安全,并援引法律条文解释。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民警李某在非工作时间、驾驶私家车、未着警服的情况下,对陈女士进行拦截和引导是否构成“非法截停”? 《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可履职。本案核心在于陈女士驾驶摩托车在高速行驶是否构成法定紧急情形。 一方面,摩托车在车流密集的高速公路行驶,事故概率显著高于普通道路,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结合《海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摩托车等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李某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摩托车处于持续行驶状态,危险状态即时存在,也就是陈女士骑着摩托车在高速路行驶,已经属于法定紧急情况,李某依法应当履职。 而本案民警在返岗途中履职,其驾驶私车行为虽存在程序瑕疵,但职务行为的实质要件已满足,依法应当制止违法、保护安全。 本案民警在返岗途中履职,其驾驶私车、未着警服虽存在程序瑕疵,但职务行为的实质要件(制止违法等)已满足,并无明显问题。 2、民警李某未当场出示人民警察证,仅口头表明身份,是否违法? 《公安机关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规定,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出示证件,应当先表明身份,在处置过程中出示证件。 具体到本案,李某未当场出示人民警察证,仅口头表明身份,未提供警号或单位信息,在处置陈女士违法行为如也未出示证件,则构成程序瑕疵,可能带来不好影响。 3、民警李某在移交前扣留陈女士证件的行为是否合法?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只有刑诉程序特定情形时,公安机关才有权扣留证件。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具体到本案,若李某系短暂且为移交准备,可能视为合法保全,也不算重大瑕疵。 对此,大家怎么看?
海南儋州,女子骑摩托车旅游误上高速,被私家车逼停。对方查看她的证件后将其扣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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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5xxx52
狗屁导航失误,就为了路好走上高速
武寒旭
紧急情况?那部法律那条那款?还是觉得紧急就是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