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酒后在酒店前台借伞,前台要求预付50元押金,而男子极力要求免押金,遭到前台拒绝。不料,男子假意让前台递出矿泉水瓶,接过水后,突然爆砸前台头部并言语辱骂,玻璃碎片四溅中,受害前台额头鲜血直流倒地。同事质问“为什么打人?”男子扬言“干什么的!”随即拿着第二瓶矿泉水向其砸去!嘴里说着:“送两把伞都不行啊?”监控显示,男子曾与其所谓在308房住的朋友轮番拨打5通电话试图逼迫前台免押金,投水砸人过程清晰可见。报警后,男子被带走拘留,而两个受伤前台已送医住院治疗。 2025年6月28日,据广州广播电视台报道,凌晨时分,当地暴雨如注。某酒店前台值班员陈晓芸(化名)和林薇(化名)正处理夜班事务。 凌晨1时许,浑身酒气的男子李强(化名)冲入大堂要求借两把雨伞。陈晓芸按酒店规定解释:“先生,借伞需付50元押金,归还时全额退还。” 李强顿时暴怒:“我是住客!房号308!” 陈晓芸核查系统后回应:“系统显示308房客姓王,与您身份不符。” 李强随即拨通电话,外放中传来自称“308房客王某”的声音:“我住半个月了!借把伞还要押金?赶紧给他!” 陈晓芸坚持制度:“押金是为防止物品丢失,若遗失需我们个人赔偿。” 冲突迅速升级,李强与王某轮番拨打前台座机和个人手机施压,连续5通电话均遭拒绝。 李强突然要求:“拿两瓶水来!” 林薇递上矿泉水后转身联系经理。就在此刻,李强抓起水瓶狠狠砸向陈晓芸头部! 伴随玻璃瓶爆裂声和辱骂,陈晓芸倒地蜷缩,额头鲜血直流。 林薇冲出来质问:“为什么打人?!” 李强吼叫:“打你又怎样!” 第二瓶水再度砸中林薇胸口。同行同伴急忙阻拦,但两名员工已受伤倒地。 警方到场后调取监控,清晰显示李强两次故意投掷水瓶的全程。 目前,陈晓芸与林薇因受伤较重住院治疗中,李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刑事拘留。 对此,有网友说,50块押金都付不起?雨伞弄丢了你赔前台吗?借着酒劲无事生非,必须严惩。 有网友说,看得手抖!服务行业成了高危职业?前台姐妹被玻璃瓶爆头时,308房客还在电话里摆谱!该把教唆施压的‘朋友’也追责!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属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强拿硬要财物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强因押金规则不满后,主动索要水瓶作为作案工具,要求前台递水,表明伤害行为具有预谋性。 李强连续攻击两名无过错前台工作人员,且第二击发生在对方质问时,仍然继续打砸他人,事发地点为酒店,属于公共经营场所,体现对公共规则的公然挑战,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而且,在同伴劝阻后,李强仍继续施暴,证明其主观恶性深刻。 结果是,陈晓芸及林薇在此次事件中已经住院治疗,说明身体损伤不算轻,即便够不上轻生以上,轻微伤是大概率没跑了。两个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追溯标准,等待李强的将会是牢狱之灾。 与故意伤害罪不同,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以特定个体为伤害对象,而李强在首名员工倒地后,立即转向劝阻的第二名员工攻击,侵害对象具有随机扩散性,更符合寻衅滋事罪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特征。 有网友说,李强事发时是醉酒状态,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醉酒压根不是免责事由,醉酒之人仍然是完全刑事责任人,因为李强应当预见到其醉酒行为可能导致其作出违法事宜,仍醉酒不收敛,存在过错。 有网友说,酒店收取押金制度不合理,是否可以成为减轻李强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酒店已事前告知规则,李强知晓后仍要求借伞和免押金。而且,押金作为保障财产权的履约担保,金额合理(50元)且可退还,不属于“霸王条款”。涉事酒店要求提供押金的要求合理合法。 李强即使认为不合理,也应通过协商、投诉等救济解决,其选择暴力手段,完全违反禁止自助行为过当的规定。 很明显,李强有错在先,而酒店收取押金并无明显问题,其不得以此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还有一个隐藏的人,就是李强的朋友王某,其是否为308住户始终是个谜,不排除其是背后出谋划策之人的可能。 一旦查实王某与李强系共谋,则结合刑法的规定,王某或被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李强行为超出预谋范畴,王某未达刑事犯罪,但治安处罚或是跑不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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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07
处罚的轻了不行,下次他敢拿刀捅人!
用户86xxx32
哪种矿泉水瓶是玻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