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32岁女子输液过敏,坐“黑救护车”转院途中去世,家属将救护车公司及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事情发生在2020年7月29日,家住南关区的刘丽丽因患风湿病到了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刘丽丽本人是对头孢过敏的,家属也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医院。 然而,医生还是给她开了头孢吡肟,果不其然,刘丽丽病情加重,当晚出现头痛、呕吐、腹泻等症状,而且一连两天都不见好转。 医院医生要求刘丽丽转院到北京协和医院治疗,而转院途中用的救护车竟然还是外包的,据刘丽丽母亲所述,这救护车连基本的医疗设备都没有配齐,氧气管都不够用。 也就是在转运途中,刘丽丽不治身亡,生命定格在了32岁。 事发后,刘丽丽母亲张女士将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和救护车所在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41万余元。 然而,法院最终却只判吉大一院承担10%责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承担60%责任,其余责任由刘丽丽本人承担。 法院给出的解释似乎也有道理,因为张女士并未提供事先向医院讲述刘丽丽有过敏史的证据,医院拒不承认,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而救护车方面也表示已经事先和张女士签订了相关协议,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法院判处救护车所在公司赔偿,还是从救护车不具备资格证违法从事经营这点出发的。 至于刘丽丽的死因,就更说不清楚了,因为救护车将刘丽丽遗体拉回长春后直接进行了火化,司法鉴定部门即便想查也无从下手。 对于这个结果,张女士自然无法接受,她直接提起了上诉,但苦于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支撑,法院还是驳回了诉求。 更让张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就连原先判处的赔款到现在还有47万余元没有到位,张女士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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