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溪,男子委托朋友A把20万转给共同好友B,不料,朋友A动了歪心眼,想起好友

小魏档案 2025-06-30 16:15:50

福建安溪,男子委托朋友A把20万转给共同好友B,不料,朋友A动了歪心眼,想起好友B欠自己15万便扣下,只转5万给好友B ,男子发现后,向朋友A索要被她截留的15万,可朋友A一拖再拖就是不给,男子只好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亮了。

6月27日泉州网报道了一件林某让朋友帮忙转20万,朋友私自“截留”15万,怎么也要不回的事,很有启发意义。

2023年6月26号,林某因为要还贷款,手头有一笔20万的资金,需要转给朋友谢某。

不过,林某不方便操作,就拜托好朋友陈某帮忙转一下。

原来,林某、谢某还有陈某三人是多年的好朋友,一直互相彼此信任,林某也对这两个朋友从不设防。

可他忘了金钱这种事一旦处理不好,不论亲朋还是好友,很容易出纰漏,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当林某让陈某帮忙转账时,陈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毕竟大家都是多年的交情,这点小忙不算啥。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陈某收到这20万之后,并没有直接转给谢某,反而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算计起了这笔钱。

原来,谢某之前欠了陈某15万块钱,一直没有还呢。

陈某就想,这20万是转给谢某的,正好谢某欠自己15万,问他要账也麻烦,反正是给他的钱,干脆直接扣下来得了。

于是,陈某并没有按照林某的要求给谢某转20万,这一刻,她不顾朋友的信任和情义,也没考虑后果,想当然的只给谢某转过去5万。

而后,陈某把截留的15万块钱,偷偷的转给了自己的老公陈某甲。

这么一来,谢某就没收到林某原本要转给他那20万的完整资金,只收到了5万,他自然要问林某怎么回事?

林某得知了这件事后被气的火冒三丈,陈某竟然没有按照自己说的把20万转给谢某,大家都是多年朋友,怎么能这么办事呢!

于是,林某气呼呼的找到陈某,索要被她截留的那15万。

让林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就是一直拖着不给他钱。

昔日好友因为这件事,友情也变得一文不值了,林某感觉到被朋友坑了,可陈某一直拖着不给,他只剩下一条路了,只能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退还15万元。

朋友之间讲究的是一个信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陈某虽然是免费帮忙转账,但是,她受了林某的委托,自然应该按照林某的要求把20万如数转给谢某。

无偿帮忙不代表可以拿对方的东西或钱,否则可能被起诉还钱。

既然答应帮忙就亲自做,别随便让其他人代劳,除非委托人同意。

例如:委托你喂猫,你别让朋友去喂,万一猫跑了,你要负责。

不过,这件事也说明了一个道理,找人帮忙,或者委托别人办事,一定要找靠谱、有责任心的人帮忙,尤其是无偿委托,对方的人品比关系亲疏更重要。

本案中,陈某擅自截留15万,又将15万元转给丈夫陈某甲,或构成不当得利。

陈某受林某委托,却没有将20万转给谢某,导致林某没有给足谢某20万,实际谢某只收到5万,因此,林某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或者信誉损失。

另外,陈某的截留15万的行为,直接导致林某资金未到位,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陈某虽因谢某欠债而主张留存款项,但该债务关系与林某的委托转账无关,陈某无权单方扣留资金。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某擅自截留15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林某委托陈某转账的目的是清偿贷款,陈某应该严格遵守承诺,这样做不仅是对朋友有个交代,也不辜负朋友的信任。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陈某作为无偿受托人,本应按林某指示将20万元全额转交谢某。

但是,陈某出于私心,故意截留15万元,属于故意违背委托指令。

她这样做直接导致林某对谢某的债务履行出现瑕疵。

根据法律,即使委托合同无偿,受托人仍需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另外,谢某欠陈某的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陈某可通过合法途径,比如诉讼来主张权利。

但陈某没有权利在委托事务中私自扣款。

陈某将款项转给丈夫陈某甲,进一步表明其占有资金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陈某截留15万,转给她的丈夫,是存在过错的,所以,林某有权让她返还15万并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林某15万元,赔偿利息、律师费等。

最终,林某、陈某都没有上诉,案件已生效。

不得不说陈某这么做不仅失去了做人的诚信,也把多年的朋友给得罪了,真是不值得了。

信源:泉州网 202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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